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人材機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各有關單位:
近期,全國范圍內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本市建設工程所用的水泥、鋼材、砂石等基礎性建材價格持續(xù)上漲,由此產生建設工程成本持續(xù)變動,為了維護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現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設計階段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概算時,應當在工程預備費中考慮建設周期內市場要素價格波動所產生的差額費用。若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的差額超過設計概算工程預備費中考慮的費用,建設單位應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
二、交易階段
(一)發(fā)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范圍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調整方法、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等。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二)發(fā)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對風險范圍所指“施工期”(或“計量周期”)的起始事件和結束事件進行詳細定義和劃分。對可調價差的建設工程要素,可采用列舉法、比例法單獨或組合的方式約定其范圍。
列舉法:即明確約定納入可調價差范圍的建設工程要素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位等具體內容,且對每種要素的風險幅度予以明確,并填寫《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調價一覽表》(見附表件)。
比例法:即明確約定某一特定比例,要素價格費用占施工合同價該比例(含)以上的建設工程要素,納入可調價差范圍,并對其風險幅度予以明確。
(三)發(fā)承包雙方可約定采用市場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法或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法進行價差調整。
采用市場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法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報價的基準期。發(fā)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基準價格和風險幅度。基準價格和風險幅度可依據基準期本市造價管理部門或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發(fā)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價及波動幅度確定。本市造價管理部門未發(fā)布的,以發(fā)承包雙方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確定。價差調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當|Fst / Fso -1|>|As|時,Fsa = Fsb *[(Fst-Fso) / Fso-As]
其中:
Fst為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在約定的“施工期”(或“計量周期”)內,市場信息價的算術平均值或加權平均值(合同中約定);
Fso為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在合同中約定的基準價格;
As為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的約定風險幅度;
Fsa為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在約定的“施工期”(或“計量周期”)結算價差;
Fsb為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在投標后的中標價格。
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法的,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附錄A.1的方法實施。
三、合同履行階段
(一)當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要素價格變化幅度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進行合同價款調整。
(二)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款調整的工程使用數量原則上按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并按中標價格組成明細中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的單位、數量匯總后報發(fā)包人審核。
(三)在月度結算、階段結算、過程結算、竣工結算中,發(fā)(承)包人均可發(fā)起合同價款調增(減)意見。發(fā)(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應當對其進行核實,予以確認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發(fā))包人。有疑問時應當提出協商意見。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意見已被認可。承(發(fā))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發(fā)(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審核,予以確認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發(fā))包人。在收到協商意見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意見已被認可。但均須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執(zhí)行。
(四)經發(fā)承包雙方確認要素價格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當隨工程進度款支付。
四、合同價款結算
(一)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確認的工程計量的結果和合同價款調整在竣工結算辦理中應進入結算。
(二)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格調整后的差額只計取稅金。
五、其他事宜
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參照以下指導意見,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一)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情形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填寫《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調價一覽表》(見附表件),按補充協議執(zhí)行。
(二)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fā)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
基準價格和風險幅度可依據基準期本市造價管理部門或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發(fā)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價及波動幅度確定。風險幅度可參考以下風險幅度: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超出上下3%(不含3%下同),主要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超出上下5%,除上述以外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施工機械價格的變化原則上超出上下8%。
(三)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干,對市場價格波動不作調整的,當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要素價格變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勢變更時,雙方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四)發(fā)承包雙方可就需要調價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進行協商,并填寫《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調價一覽表》(見附件)。主要材料可參考以下內容,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減:鋼材(包括鋼筋、鋼板、型鋼、鍍鋅鋼板、鍍鋅鋼管、焊接鋼管、無縫鋼管等)、水泥及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瀝青混凝土、電纜、銅材、鋁材、幕墻玻璃等價格占施工合同比例較大的材料。
施工機械可參考住建部《全國統一施工機械臺班費用編制規(guī)則》劃分的大型施工機械,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減。
六、本指導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市場管理總站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