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個奇特的總價合同清單錯項問題,審計會怎么處理?
【案例】我們(施工方)手上有一工程是固定總價合同,合同規(guī)定除非有甲方的變更通知才能調整合同價格,除此之外均不得調整合同價格,可是工程竣工之時才知道清單內有一部分鋁板吊頂在圖紙沒有,因為圖紙上沒有這部分鋁板吊頂所以我們也沒有施工,請問這部分鋁板在審計時審計人員有沒有理由把這部分鋁板造價扣掉?投標時我們只按照招標清單填價格并沒有和圖紙對照,因為當時時間很緊根本來不及細對。
現(xiàn)在把招標時的有關條款摘入一部分供大家判斷時參考(這部分用小字,可先不看):
(1)報價方式:固定總價包干。
(2)投標報價的計算方法:綜合單價法,投標單位應根據(jù)招標單位提供的圖紙自行計算工程量(業(yè)主提供參考量)、工程項目的全費用單價、合價。報價表中每一個子目均需填寫全費用單價、合價,投標單位沒有填寫全費用單價、合價的項目的將不另增加,并認為此項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它單價、合價中。報價表中不包括但在工程圖紙及招標文件包括的子目費用應該在報價表現(xiàn)有子目中予以考慮。
(3)本工程包干系數(shù):投標人自行考慮,計入總價中,不予調整。
(4)報價編制依據(jù) ,工程圖紙、招標文件。各投標單位根據(jù)工程情況考慮施工期間各類建材的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性調整風險系數(shù)。
摘入工程量清單說明:
(1)除本工程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發(fā)包人提供的任何工程量清單或工程數(shù)量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應當根據(jù)圖紙、技術要求和自己的經(jīng)驗進行校對,在填寫“投標人確認數(shù)量”及報價時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投標被接受后,招標圖紙或招標文件已經(jīng)載明,但工程量清單子項未列明的或列明數(shù)量不足的,均視為含在合同總價中,不應當因為實際數(shù)量與工程量清單列明的數(shù)量或子項有任何差異、遺落而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發(fā)生合同變更,則按合同有關規(guī)定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關于合同價款變更的規(guī)定:
(1)按照工程師的指示進行的變更,并調整合同價款。
(2)當發(fā)生的變更引起合同價款的增加或工期延長時需報請業(yè)主審批。
(停下來,先別看下面的詳解,這事你會怎么回答?)
【問題詳解】
1.明確問題:這個由施工方提出的具有咨詢性質的問題,其實也就是給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即:清單上有而圖紙上無且沒有施工的鋁板吊頂在竣工審計時是否扣掉?面對這個問題,審計人應該作出什么樣的審計判斷和決定?
這個問題的奇特之處在于,它不是我們常見的清單“漏項”,而是清單“多項”:清單上有而圖紙上無,而且竣工時才發(fā)現(xiàn),還是總價合同。對于清單“漏項”,大家都很重視,招標文件、合同等多有約定,清單規(guī)范也有處理規(guī)則,而清單“多項”因其很少發(fā)生,也就很少受到關注了。可以預見,不同的審計人員對本案會有不同的審計判斷和處理意見。我們要的是正確合理的處理意見。
清單是甲方提供的,為何圖紙上無吊頂而清單上有吊頂,原因不明。也許是甲方人員認為在建筑功能上就應該有吊頂,是圖紙上漏了,因而納入清單,但忘了通知變更圖紙;也許甲方根本就沒打算吊頂,是清單編制人員誤會。總之,發(fā)生清單“多項”的責任主要在甲方。當然,如果承包商當時自行認真復核清單和圖紙,在投標之前與發(fā)包人澄清清單中出現(xiàn)的問題,發(fā)包人一般會重新修改清單,也不至于發(fā)生清單“多項”。這樣看,承包商也有一定責任。不管怎么說,問題發(fā)生了,就要解決。
有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是以事實說話,既然施工單位事實上沒有施工鋁板吊頂,當然就應該扣掉相應的費用,沒有做吊頂還要拿錢,這顯然有失公平。而且,按照甲方招標文件的說明,招標人并不對清單列項及數(shù)量負責,清單準確性這塊仍由投標人負責。施工方在投標時沒對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做好核對工作,這本來就是施工方的失誤。所以吊頂?shù)腻X就應該扣掉。這些說法很合乎情理。但是,合情合理就一定合法合規(guī)嗎?這個理講的是否全面呢?
2.分析與判斷:本案有2個關鍵點需要先弄清楚:
其一,合同總價包干的范圍究竟是圖紙還是清單?如果合同范圍是圖紙,而圖紙中沒有吊頂,則吊頂不在合同承包范圍之內,無需施工;由于是總價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所以就不應扣除吊頂費用。如果合同范圍是清單,而清單中有吊頂,沒有施工就應該扣除吊頂費用。
其二,造成清單與圖紙不一致的責任在誰?本案所有的問題都是由兩者不一致引起的。如果責任在甲方,那么應由甲方承擔責任及相應風險,如果責任在承包商,那么應承包商承擔。
合同范圍判斷:根據(jù)招標文件,“投標單位應根據(jù)招標單位提供的圖紙自行計算工程量(業(yè)主提供參考量)”,可見,當時清單是依據(jù)圖紙形成的,包干的是圖紙的內容,清單僅供參考量。而且,在合同文件解釋順序上,施工圖紙優(yōu)先于工程量清單。按照共同的認知:清單上的內容就應該是招標圖紙的內容,依據(jù)清單形成的造價也就是與圖紙工作內容相對應的價格,最終雙方接受的價格(合同總價),也就是完成圖紙內容的造價。
吊頂費用問題的判斷:既然合同范圍是圖紙,乙方已完成圖紙范圍的所有工作,就不應該扣減任何費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基本規(guī)則是,以總價第一為原則,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除非有合同規(guī)定的原因發(fā)生,比如發(fā)生圖紙變更時才可以調整。這是固定總價的本質。既然本案合同約定“除非有甲方的變更通知才能調整合同價格,除此之外均不得調整合同價格”,那么若沒有發(fā)生工程變更,結算價款就應該等于合同價款。也就是說,不應該扣除圖紙中無清單中有的鋁板吊頂?shù)墓こ虄r款。
不僅如此,假設甲方發(fā)一個圖紙變更通知,說這個鋁板吊頂還是要做,那么,不僅不應該扣除吊頂費用,而且還應按清單中的報價增加費用,因為原圖紙上沒有,屬于增項。
固定總價合同,招標人在選擇承包人時,主要是以總價為依據(j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報價只是作為招標之用和工程變更時參考。乙方此部分吊頂項目報價的存在必然會使其它項目報價降低(總價不變),甲方并沒有因為吊頂報價的存在而在總價上吃虧。雙方既然選擇總價包干,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甲方既然同意用這個價格包干,那就要承擔自己清單失誤的責任。
清單錯項責任的判斷:清單計價的基本精神是,發(fā)包方承擔量的風險,承包方承擔價的風險,體現(xiàn)了風險分擔、權利對等的原則。依據(j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4.1.2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6.1.4投標人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據(jù)此,工程量清單與招標圖紙不符,應屬于招標人的責任,并且其在稍后進行的詢標、簽訂合同過程中也未發(fā)覺,此責任應該由招標人承擔。雖然,甲方在招標文件中聲明“發(fā)包人提供的任何工程量清單或工程數(shù)量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單位應根據(jù)招標單位提供的圖紙自行計算工程量”;“投標人的投標被接受后,招標圖紙或招標文件已經(jīng)載明,但工程量清單子項未列明的或列明數(shù)量不足的,均視為含在合同總價中,不應當因為實際數(shù)量與工程量清單列明的數(shù)量或子項有任何差異、遺落而要求增加合同價格。”等等,意在將清單錯項的風險和責任推卸到乙方身上,這樣甲方不對清單的準確性負責。但是,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沒有發(fā)現(xiàn)并指出清單錯項而與乙方簽訂合同,這本身就是對清單以及合同的認可,這種認可實質上又免除了乙方對于清單的責任,從而又把清單責任回歸到甲方自身。所以,清單錯項的責任最終仍在甲方。誠然乙方在投標時沒對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做好核對,也屬不足,但這不是其應該承擔的責任,況且,按照清單規(guī)范6.1.4條,“投標人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否則就可能被判為廢標。
既然招標人沒有就清單事項質疑,沒有在簽訂合同前要求扣除該項價款,就是對中標人以該固定合同價款承包合同圖紙范圍內工程內容的肯定(默認)。結算時當然不應扣減。
思維擴展一:假設圖紙上有吊頂,而清單上無吊頂(即漏項),乙方按照清單報價、按照圖紙施工(完成吊頂),竣工結算時才發(fā)現(xiàn)。審計應該如何處理?
思維擴展二:假設圖紙上有吊頂,而清單上無吊頂(即漏項),乙方按照清單報價、按照清單施工(即未做吊頂),竣工結算時才發(fā)現(xiàn)。審計應該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