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1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
第243號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34-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3年11月29日
根據此新規(guī)標識廢止
《GB 55019-2021 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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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2013
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的條文
第6.3.3、6.3.4、6.3.5、6.36 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條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11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1]17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04進行全面修訂而成。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7章2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guī)定、照明數量和質量、照明標準值、照明節(jié)能、照明配電及控制等。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修改了原標準規(guī)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補充了圖書館、博覽、會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更嚴格地限制了白熾燈的使用范圍;增加了發(fā)光二極管燈應用于室內照明的技術要求;補充了科技館、美術館、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場所的照明標準值;補充和完善了照明節(jié)能的控制技術要求;補充和完善了眩光評價的方法和范圍;對公共建筑的名稱進行了規(guī)范統一。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郵編:100013)。
1
總 則
1 總 則
1.0.1 為在建筑照明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經濟政策,滿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產、工作、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維護方便,促進綠色照明應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以及裝飾的居住、公共和工業(yè)建筑的照明設計。
1.0.3 建筑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 術 語
2.0.1 綠色照明 green lights
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有益于提高人們生產、工作、學習效率和生活質量,保護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視覺作業(yè)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動中,對呈現在背景前的細部和目標的觀察過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據輻射對標準光度觀察者的作用導出的光度量。單位為流明(lm),1lm=1cd?1sr。對于明視覺有:

式中:dΦe(λ)/dλ——輻射通量的光譜分布;
V(λ)——光譜光(視)效率;
Km——輻射的光譜(視)效能的最大值,單位為流明每瓦特(lm/W)。在單色輻射時,明視覺條件下的Km值為683lm/W(λ=555nm時)。
2.0.4 發(fā)光強度 luminous intensity
發(fā)光體在給定方向上的發(fā)光強度是該發(fā)光體在該方向的立體角元dΩ內傳輸的光通量dΦ除以該立體角元所得之商,即單位立體角的光通量。單位為坎德拉(cd),1cd=1lm/sr。
2.0.5 亮度 luminance
由公式L=d2Φ/(dA?cosθ?dΩ)定義的量。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式中:dΦ——由給定點的光束元傳輸的并包含給定方向的立體角dΩ內傳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給定點的射束截面積(m2);
θ——射束截面法線與射束方向間的夾角。
2.0.6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該點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該面元面積dA所得之商。單位為勒克斯(lx),1 lx=1 lm/m2。
2.0.7 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nce
規(guī)定表面上各點的照度平均值。
2.0.8 維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裝置必須進行維護時,在規(guī)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9 參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測量或規(guī)定照度的平面。
2.0.10 作業(yè)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進行工作的平面。
2.0.11 識別對象 recognized objective
需要識別的物體和細節(jié)。
2.0.12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規(guī)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為照亮整個場所而設置的均勻照明。
2.0.14 分區(qū)一般照明 localized general lighting
為照亮工作場所中某一特定區(qū)域,而設置的均勻照明。
2.0.15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視覺工作用的、為照亮某個局部而設置的照明。
2.0.16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與局部照明組成的照明。
2.0.17 重點照明 accent lighting
為提高指定區(qū)域或目標的照度,使其比周圍區(qū)域突出的照明。
2.0.18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況下使用的照明。
2.0.19 應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
2.0.20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
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應急照明。
2.0.21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應急照明。
2.0.22 備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用于確保正?;顒永^續(xù)或暫時繼續(xù)進行的應急照明。
2.0.23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時間,為值班所設置的照明。
2.0.24 警衛(wèi)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裝的照明。
2.0.25 障礙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安裝的標識照明。
2.0.26 頻閃效應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頻率變化的光照射下,觀察到物體運動顯現出不同于其實際運動的現象。
2.0.27 發(fā)光二極管(LED)燈 light emitting diode lamp
由電致固體發(fā)光的一種半導體器件作為照明光源的燈。
2.0.28 光強分布 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線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燈具在空間各方向的發(fā)光強度值,也稱配光。
2.0.29 光源的發(fā)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
光源發(fā)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簡稱光源的光效。單位為流明每瓦特(lm/W)。
2.0.30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規(guī)定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fā)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fā)出的總光通量之比,也稱燈具光輸出比。
2.0.31 燈具效能 luminaire efficacy
在規(guī)定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fā)出的總光通量與其所輸入的功率之比。單位為流明每瓦特(lm/W)。
2.0.32 照度均勻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規(guī)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符號是U0。
2.0.33 眩光 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細部或目標的能力的視覺現象。
2.0.34 直接眩光 direct glare
由視野中,特別是在靠近視線方向存在的發(fā)光體所產生的眩光。
2.0.35 不舒適眩光 discomfort glare
產生不舒適感覺,但并不一定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的眩光。
2.0.36 統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UGR)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用于度量處于室內視覺環(huán)境中的照明裝置發(fā)出的光對人眼引起不舒適感主觀反應的心理參量。
2.0.37 眩光值 glare rating(GR)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用于度量體育場館和其他室外場地照明裝置對人眼引起不舒適感主觀反應的心理參量。
2.0.38 反射眩光 glare by reflection
由視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別是在靠近視線方向看見反射像所產生的眩光。
2.0.39 光幕反射 veiling reflection
視覺對象的鏡面反射,它使視覺對象的對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難以看清細部。
2.0.40 燈具遮光角 shielding angle of luminaire
燈具出光口平面與剛好看不見發(fā)光體的視線之間的夾角。
2.0.41 顯色性 colour rendering
與參考標準光源相比較,光源顯現物體顏色的特性。
2.0.42 顯色指數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顯色性的度量。以被測光源下物體顏色和參考標準光源下物體顏色的相符合程度來表示。
2.0.43 一般顯色指數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對國際照明委員會(CIE)規(guī)定的第1~8種標準顏色樣品顯色指數的平均值。通稱顯色指數,符號是Ra。
2.0.44 特殊顯色指數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對國際照明委員會(CIE)選定的第9~15種標準顏色樣品的顯色指數,符號是Ri。
2.0.45 色溫 colour temperature
當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黑體的色品相同時,該黑體的絕對溫度為此光源的色溫。亦稱“色度”。單位為開(K)。
2.0.46 相關色溫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當光源的色品點不在黑體軌跡上,且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的黑體的色品最接近時,該黑體的絕對溫度為此光源的相關色溫,簡稱相關色溫。符號為Tcp,單位為開(K)。
2.0.47 色品 chromaticity
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標準色度系統所表示的顏色性質。由色品坐標定義的色刺激性質。
2.0.48 色品圖 chromaticity diagram
表示顏色色品坐標的平面圖。
2.0.49 色品坐標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個三刺激值與其總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統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標χ、y、z。
2.0.50 色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s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與光源額定色品的偏離,用顏色匹配標準偏差SDCM表示。
2.0.51 光通量維持率 luminous flux maintenance
光源在給定點燃時間后的光通量與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52 反射比 reflectance
在入射輻射的光譜組成、偏振狀態(tài)和幾何分布給定狀態(tài)下,反射的輻射通量或光通量與入射的輻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2.0.53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單位面積上一般照明的安裝功率(包括光源、鎮(zhèn)流器或變壓器等附屬用電器件),單位為瓦特每平方米(W/m2)。
2.0.54 室形指數 room index
表示房間或場所幾何形狀的數值,其數值為2倍的房間或場所面積與該房間或場所水平面周長及燈具安裝高度與工作面高度的差之商。
2.0.55 年曝光量 annual lighting exposure
度量物體年累積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體接受的照度與年累積小時的乘積表示,單位為每年勒克斯小時(lx?h/a)。
3
基本規(guī)定
3.1 照明方式和種類
3.1 照明方式和種類
3.1.1 照明方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工作場所應設置一般照明;
2 當同一場所內的不同區(qū)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時,應采用分區(qū)一般照明;
3 對于作業(yè)面照度要求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采用局部照明;
5 當需要提高特定區(qū)域或目標的照度時,宜采用重點照明。
3.1.2 照明種類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室內工作及相關輔助場所,均應設置正常照明;
2 當下列場所正常照明電源失效時,應設置應急照明:
1)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xù)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2)需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3)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間非工作時間值守或巡視的場所應設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場所,應根據警戒范圍的要求設置警衛(wèi)照明;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上,應根據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障礙照明。
3.2 照明光源選擇
3.2 照明光源選擇
3.2.1 當選擇光源時,應滿足顯色性、啟動時間等要求,并應根據光源、燈具及鎮(zhèn)流器等的效率或效能、壽命等在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后確定。
3.2.2 照明設計應按下列條件選擇光源:
1 燈具安裝高度較低的房間宜采用細管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
2 商店營業(yè)廳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細管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小功率陶瓷金屬鹵化物燈;重點照明宜采用小功率陶瓷金屬鹵化物燈、發(fā)光二極管燈;
3 燈具安裝高度較高的場所,應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或高頻大功率細管直管熒光燈;
4 旅館建筑的客房宜采用發(fā)光二極管燈或緊湊型熒光燈;
5 照明設計不應采用普通照明白熾燈,對電磁干擾有嚴格要求,且其他光源無法滿足的特殊場所除外。
3.2.3 應急照明應選用能快速點亮的光源。
3.2.4 照明設計應根據識別顏色要求和場所特點,選用相應顯色指數的光源。
3.3 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3.3 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3.3.1 選擇的照明燈具、鎮(zhèn)流器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3.3.2 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條件下,應選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燈具,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直管形熒光燈燈具的效率不應低于表3.3.2-1的規(guī)定。

2 緊湊型熒光燈筒燈燈具的效率不應低于表3.3.2-2的規(guī)定。

3 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筒燈燈具的效率不應低于表3.3.2-3的規(guī)定。

4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燈具的效率不應低于表3.3.2-4的規(guī)定。

5 發(fā)光二極管筒燈燈具的效能不應低于表3.3.2-5的規(guī)定。

6 發(fā)光二極管平面燈燈具的效能不應低于表3.3.2-6的規(guī)定。

3.3.3 各種場所嚴禁采用觸電防護的類別為0類的燈具。
3.3.4 燈具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特別潮濕場所,應采用相應防護措施的燈具;
2 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場所,應采用相應防腐蝕要求的燈具;
3 高溫場所,宜采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的燈具;
4 多塵埃的場所,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X的燈具;
5 在室外的場所,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燈具;
6 裝有鍛錘、大型橋式吊車等震動、擺動較大場所應有防震和防脫落措施;
7 易受機械損傷、光源自行脫落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物損失場所應有防護措施;
8 有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9 有潔凈度要求的場所,應采用不易積塵、易于擦拭的潔凈燈具,并應滿足潔凈場所的相關要求;
10 需防止紫外線照射的場所,應采用隔紫外線燈具或無紫外線光源。
3.3.5 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 7000.1的有關規(guī)定。
3.3.6 鎮(zhèn)流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熒光燈應配用電子鎮(zhèn)流器或節(jié)能電感鎮(zhèn)流器;
2 對頻閃效應有限制的場合,應采用高頻電子鎮(zhèn)流器;
3 鎮(zhèn)流器的諧波、電磁兼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 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 17625.1和《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GB 17743的有關規(guī)定;
4 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應配用節(jié)能電感鎮(zhèn)流器;在電壓偏差較大的場所,宜配用恒功率鎮(zhèn)流器;功率較小者可配用電子鎮(zhèn)流器。
3.3.7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f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滿足現場使用的要求。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
4
照明數量和質量
4.1 照 度
4 照明數量和質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標準值應按0.5 lx、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3000 lx、5000 lx分級。
4.1.2 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作業(yè)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第4.1.1條的分級提高一級:
1 視覺要求高的精細作業(yè)場所,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500mm;
2 連續(xù)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yè),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
3 識別移動對象,要求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
4 視覺作業(yè)對操作安全有重要影響;
5 識別對象與背景辨認困難;
6 作業(yè)精度要求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
7 視覺能力顯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級和功能要求高。
4.1.3 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作業(yè)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第4.1.1條的分級降低一級:
1 進行很短時間的作業(yè);
2 作用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
3 建筑等級和功能要求較低。
4.1.4 作業(yè)面鄰近周圍照度可低于作業(yè)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數值。

注:作業(yè)面鄰近周圍指作業(yè)面外寬度不小于0.5m的區(qū)域。
4.1.5 作業(yè)面背景區(qū)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業(yè)面鄰近周圍照度的1/3。
4.1.6 照明設計的維護系數應按表4.1.6選用。
表4.1.6 維護系數

4.1.7 設計照度與照度標準值的偏差不應超過±10%。
4.2 照度均勻度
4.2 照度均勻度
4.2.1 在有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其比賽時場地照明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比賽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0.5;
2 比賽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應小于0.7;
3 比賽場地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0.4;
4 比賽場地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應小于0.6;
5 比賽場地平均水平照度宜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6 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的0.25。
4.2.2 在無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其比賽時場地的照度均勻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業(yè)余比賽時,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0.4,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應小于0.6;
2 專業(yè)比賽時,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0.5,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應小于0.7。
4.3 眩光限制
4.3 眩光限制
4.3.1 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選用的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4.3.1的規(guī)定。

4.3.2 防止或減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應采用下列措施:
1 應將燈具安裝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區(qū)域內;
2 可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
3 應限制燈具出光口表面發(fā)光亮度;
4 墻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頂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4.3.3 有視覺顯示終端的工作場所,在與燈具中垂線成65°~90°范圍內的燈具平均亮度限值應符合表4.3.3的規(guī)定。

4.4 光源顏色
4.4 光源顏色
4.4.1 室內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適用場所宜符合表4.4.1的規(guī)定。

4.4.2 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照明光源的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80。在燈具安裝高度大于8m的工業(yè)建筑場所,Ra可低于80,但必須能夠辨別安全色。
4.4.3 選用同類光源的色容差不應大于5 SDCM。
4.4.4 當選用發(fā)光二極管燈光源時,其色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色溫不宜高于4000K,特殊顯色指數R9應大于零;
2 在壽命期內發(fā)光二極管燈的色品坐標與初始值的偏差在國家標準《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規(guī)定的CIE 1976均勻色度標尺圖中,不應超過0.007;
3 發(fā)光二極管燈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標與其加權平均值偏差在國家標準《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規(guī)定的CIE 1976均勻色度標尺圖中,不應超過0.004。
4.5 反射比
4.5 反射比
4.5.1 長時間工作的房間,作業(yè)面的反射比宜限制在0.2~0.6。
4.5.2 長時間工作,工作房間內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5.2選取。

5
照明標準值
5.1 一般規(guī)定
5 照明標準值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本標準規(guī)定的照度除標明外均應為作業(yè)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各類房間或場所的維持平均照度不應低于本章規(guī)定的照度標準值。
5.1.2 公共建筑和工業(yè)建筑常用房間或場所的不舒適眩光應采用統一眩光值(UGR)評價,并應按本標準附錄A計算,其最大允許值不宜超過本章的規(guī)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業(yè)建筑常用房間或場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U0)不應低于本章的規(guī)定。
5.1.4 體育場館的不舒適眩光應采用眩光值(GR)評價,并應按本標準附錄B計算,其最大允許值不宜超過本標準表5.3.12-1和5.3.12-2的規(guī)定。
5.1.5 常用房間或場所的顯色指數(Ra)不應低于本章的規(guī)定。
5.2 居住建筑
5.2 居住建筑
5.2.1 住宅建筑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5.2.1規(guī)定。
表5.2.1 住宅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5.2.2規(guī)定。
表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 公共建筑
5.3 公共建筑
5.3.1 圖書館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1的規(guī)定。
表5.3.1 圖書館建筑照明標準值


5.3.2 辦公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2的規(guī)定。
表5.3.2 辦公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此表適用于所有類型建筑的辦公室和類似用途場所的照明。
5.3.3 商店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3的規(guī)定。
表5.3.3 商店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4 觀演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4的規(guī)定。
表5.3.4 觀演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5 旅館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5的規(guī)定。
表5.3.5 旅館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6 醫(yī)療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6的規(guī)定。
表5.3.6 醫(yī)療建筑照明標準值

5.3.7 教育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7的規(guī)定。
表5.3.7 教育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8 博覽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美術館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8-1的規(guī)定;
2 科技館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8-2的規(guī)定;
3 博物館建筑陳列室展品照度標準值及年曝光量限值應符合表5.3.8-3的規(guī)定,博物館建筑其他場所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8-4的規(guī)定。
表5.3.8-1 美術館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1 繪畫、雕塑展廳的照明標準值中不含展品陳列照明;
2 當展覽對光敏感要求的展品時應滿足表5.3.8-3的要求。
表5.3.8-2 科技館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常設展廳和臨時展廳的照明標準值中不含展品陳列照明。
表5.3.8-3 博物館建筑陳列室展品照度標準值及年曝光量限值

注:1 陳列室一般照明應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p>
2 陳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 一般場所Ra不應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場所,Ra不應低于90。
表5.3.8-4 博物館建筑其他場所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應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選取。
5.3.9 會展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9的規(guī)定。
表5.3.9 會展建筑照明標準值

5.3.10 交通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10的規(guī)定。
表5.3.10 交通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11 金融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11的規(guī)定。
表5.3.11 金融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本表適用于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電信、郵政等行業(yè),也適用于類似用途(如供電、供水、供氣)的營業(yè)廳、柜臺和客服中心。
5.3.12 體育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無電視轉播的體育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12-1的規(guī)定;
2 有電視轉播的體育建筑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12-2的規(guī)定。
表5.3.12-1 無電視轉播的體育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1 當表中同一格有兩個值時,“/”前為內場的值,“/”后為外場的值;
2 表中規(guī)定的照度應為比賽場地參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
表5.3.12-2 有電視轉播的體育建筑照明標準值


注:1 HDTV指高清晰度電視;其特殊顯色指數R9應大于零;
2 表中同一格有兩個值時,“/”前為內場的值,“/”后為外場的值;
3 表中規(guī)定的照度除射擊、射箭外,其他均應為比賽場地主攝像機方向的使用照度值。
5.4 工業(yè)建筑
5.4 工業(yè)建筑
5.4.1 工業(yè)建筑一般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4.1的規(guī)定。
表5.4.1 工業(yè)建筑一般照明標準值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業(yè)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選取。
5.5 通用房間或場所
5.5 通用房間或場所
5.5.1 公共和工業(yè)建筑通用房間或場所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5.1的規(guī)定。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業(yè)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選取。
5.5.2 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供消防作業(yè)及救援人員在火災時繼續(xù)工作場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2 醫(yī)院手術室、急診搶救室、重癥監(jiān)護室等應維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場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應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的10%。
5.5.3 安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醫(yī)院手術室應維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 其他場所不應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的10%,且不應低于15lx。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應低于1lx,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區(qū)域不應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線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應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老年公寓、醫(yī)院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不應低于5lx。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
6
照明節(jié)能
6.1 一般規(guī)定
6 照明節(jié)能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應在滿足規(guī)定的照度和照明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進行照明節(jié)能評價。
6.1.2 照明節(jié)能應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為評價指標。
6.1.3 照明設計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應滿足本標準第6.3節(jié)規(guī)定的現行值的要求,本標準規(guī)定的目標值執(zhí)行要求應由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相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
6.2 照明節(jié)能措施
6.2 照明節(jié)能措施
6.2.1 選用的照明光源、鎮(zhèn)流器的能效應符合相關能效標準的節(jié)能評價值。
6.2.2 照明場所應以用戶為單位計量和考核照明用電量。
6.2.3 一般場所不應選用鹵鎢燈,對商場、博物館顯色要求高的重點照明可采用鹵鎢燈。
6.2.4 一般照明不應采用熒光高壓汞燈。
6.2.5 一般照明在滿足照度均勻度條件下,宜選擇單燈功率較大、光效較高的光源。
6.2.6 當公共建筑或工業(yè)建筑選用單燈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氣體放電燈時,除自鎮(zhèn)流熒光燈外,其鎮(zhèn)流器宜選用諧波含量低的產品。
6.2.7 下列場所宜選用配用感應式自動控制的發(fā)光二極管燈:
1 旅館、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樓梯間、廁所等場所;
2 地下車庫的行車道、停車位;
3 無人長時間逗留,只進行檢查、巡視和短時操作等的工作的場所。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規(guī)定。
表6.3.1 住宅建筑每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2 圖書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2的規(guī)定。
表6.3.2 圖書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3 辦公建筑和其他類型建筑中具有辦公用途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3的規(guī)定。
表6.3.3 辦公建筑和其他類型建筑中具有辦公用途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4的規(guī)定。當商店營業(yè)廳、高檔商店營業(yè)廳、專賣店營業(yè)廳需裝設重點照明時,該營業(yè)廳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5 旅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5的規(guī)定。
表6.3.5 旅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6 醫(yī)療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6的規(guī)定。
表6.3.6 醫(yī)療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7的規(guī)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8 博覽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美術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8-1的規(guī)定;
2 科技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8-2的規(guī)定;
3 博物館建筑其他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8-3的規(guī)定。
表6.3.8-1 美術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 科技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3 博物館建筑其他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 會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9的規(guī)定。
表6.3.9 會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10的規(guī)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11的規(guī)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2 工業(yè)建筑非爆炸危險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12的規(guī)定。
表6.3.12 工業(yè)建筑非爆炸危險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3 公共和工業(yè)建筑非爆炸危險場所通用房間或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6.3.13的規(guī)定。
表6.3.13 公共和工業(yè)建筑非爆炸危險場所通用房間或場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4 當房間或場所的室形指數值等于或小于1時,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增加,但增加值不應超過限值的20%。(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5 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標準值提高或降低一級時,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5015-2021)
6.3.16 設裝飾性燈具場所,可將實際采用的裝飾性燈具總功率的50%計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計算。
6.4 天然光利用
6.4 天然光利用
6.4.1 房間的采光系數或采光窗地面積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guī)定。
6.4.2 當有條件時,宜利用各種導光和反光裝置將天然光引入室內進行照明。
6.4.3 宜利用太陽能作為照明能源。
7
照明配電及控制
7.1 照明電壓
7 照明配電及控制
7.1 照明電壓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電源電壓應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電源電壓宜采用380V。
7.1.2 安裝在水下的燈具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其交流電壓值不應大于12V,無紋波直流供電不應大于30V。
7.1.3 當移動式和手提式燈具采用Ⅲ類燈具時,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供電,其電壓限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干燥場所交流供電不大于50V,無紋波直流供電不大于120V;
2 在潮濕場所不大于25V,無紋波直流供電不大于60V。
7.1.4 照明燈具的端電壓不宜大于其額定電壓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般工作場所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的95%;
2 當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第1款要求時,可為90%;
3 應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供電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的90%。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
7.2 照明配電系統
7.2 照明配電系統
7.2.1 供照明用的配電變壓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電力設備無大功率沖擊性負荷時,照明和電力宜共用變壓器;
2 當電力設備有大功率沖擊性負荷時,照明宜與沖擊性負荷接自不同變壓器;當需接自同一變壓器時,照明應由專用饋電線供電;
3 當照明安裝功率較大或有諧波含量較大時,宜采用照明專用變壓器。
7.2.2 應急照明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疏散照明的應急電源宜采用蓄電池(或干電池)裝置,或蓄電池(或干電池)與供電系統中有效地獨立于正常照明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的組合,或采用蓄電池(或干電池)裝置與自備發(fā)電機組組合的方式;
2 安全照明的應急電源應和該場所的供電線路分別接自不同變壓器或不同饋電干線,必要時可采用蓄電池組供電;
3 備用照明的應急電源宜采用供電系統中有效地獨立于正常照明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或自備發(fā)電機組。
7.2.3 三相配電干線的各相負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負荷不宜大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
7.2.4 正常照明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數或發(fā)光二極管燈具數不宜超過25個;當連接建筑裝飾性組合燈具時,回路電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數不宜超過60個;連接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宜大于25A。
7.2.5 電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燈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6 在電壓偏差較大的場所,宜設置穩(wěn)壓裝置。
7.2.7 使用電感鎮(zhèn)流器的氣體放電燈應在燈具內設置電容補償,熒光燈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高強氣體放電燈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85。
7.2.8 在氣體放電燈的頻閃效應對視覺作業(yè)有影響的場所,應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采用高頻電子鎮(zhèn)流器;
2 相鄰燈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9 當采用Ⅰ類燈具時,燈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
7.2.10 當照明裝置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時,應采用安全隔離變壓器,且二次側不應接地。
7.2.11 照明分支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電線,分支線截面不應小于1.5mm2。
7.2.12 主要供給氣體放電燈的三相配電線路,其中性線截面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且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當3次諧波電流超過基波電流的33%時,應按中性線電流選擇線路截面,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 50054的有關規(guī)定。
7.3 照明控制
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業(yè)建筑的走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條件和天然采光狀況采取分區(qū)、分組控制措施。
7.3.2 公共場所應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調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 旅館的每間(套)客房應設置節(jié)能控制型總開關;樓梯間、走道的照明,除應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動調節(jié)照度等節(jié)能措施。
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應采用延時自動熄滅或自動降低照度等節(jié)能措施。當應急疏散照明采用節(jié)能自熄開關時,應采取消防時強制點亮的措施。
7.3.5 除設置單個燈具的房間外,每個房間照明控制開關不宜少于2個。
7.3.6 當房間或場所裝設兩列或多列燈具時,宜按下列方式分組控制:
1 生產場所宜按車間、工段或工序分組;
2 在有可能分隔的場所,宜按每個有可能分隔的場所分組;
3 電化教室、會議廳、多功能廳、報告廳等場所,宜按靠近或遠離講臺分組;
4 除上述場所外,所控燈列可與側窗平行。
7.3.7 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場所,宜隨天然光照度變化自動調節(jié)照度;
2 辦公室的工作區(qū)域,公共建筑的樓梯間、走道等場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動開關燈或調光;
3 地下車庫宜按使用需求自動調節(jié)照度;
4 門廳、大堂、電梯廳等場所,宜采用夜間定時降低照度的自動控制裝置。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適宜的自動(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統。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宜具備下列功能:
1 宜具備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種控制方式,并可設置不同場景的控制模式;
2 當控制照明裝置時,宜具備相適應的接口;
3 可實時顯示和記錄所控照明系統的各種相關信息并可自動生成分析和統計報表;
4 宜具備良好的中文人機交互界面;
5 宜預留與其他系統的聯動接口。
附錄A 統一眩光值(UGR)
附錄A 統一眩光值(UGR)
A.0.1 室內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UGR)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燈具發(fā)光部分面積為0.005m2<S<1.5m2時,統一眩光值(UGR)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ω——每個燈具發(fā)光部分對觀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體角(圖A.0.1-1a)(sr);
Lα——燈具在觀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圖A.0.1-1b)(cd/m2);
P——每個單獨燈具的位置指數。

圖A.0.1-1 統一眩光值計算參數示意圖
1—燈具發(fā)光部分;2—觀察者眼睛方向;3—燈具發(fā)光中心與觀察者眼睛連線;4—觀察者;5—燈具發(fā)光表面法線
2 對發(fā)光部分面積小于0.005m2的筒燈等光源,統一眩光值應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Iα——燈具發(fā)光中心與觀察者眼睛連線方向的燈具發(fā)光強度(cd);
P——每個單獨燈具的位置指數,位置指數應按H/R和T/R坐標系(圖A.0.1-2)及表A.0.1確定;
Ei——觀察者眼睛方向的間接照度(lx);
A?cosα——燈具在觀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積(m2);
α——燈具表面法線與其中心和觀察者眼睛連線所夾的角度(°);
Ap——燈具發(fā)光部分在觀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觀面積(m2);
r——燈具發(fā)光部分中心到觀察者眼睛之間的距離(m)。

圖A.0.1-2 以觀察者位置為原點的位置指數坐標系統(R,T,H)
1—燈具中心;2—視線;3—水平面;4—觀測者
表A.0.1 位置指數表


A.0.2 統一眩光值(UGR)的應用條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UGR適用于簡單的立方體形房間的一般照明裝置設計,不應用于采用間接照明和發(fā)光天棚的房間;
2 燈具應為雙對稱配光;
3 坐姿觀測者眼睛的高度應取1.2m,站姿觀測者眼睛的高度應取1.5m;
4 觀測位置應在縱向和橫向兩面墻的中點,視線應水平朝前觀測;
5 房間表面應為大約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燈具安裝表面以及此兩個表面之間的墻面。
附錄B 眩光值(GR)
附錄B 眩光值(GR)
B.0.1 體育場館的眩光值(GR)應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式中:Lv1——由燈具發(fā)出的光直接射向眼睛所產生的光幕亮度(cd/m2);
Lve——由環(huán)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睛的光所產生的光幕亮度(cd/m2);
Eeyei——觀察者眼睛上的照度,該照度是在視線的垂直面上,由第i個光源所產生的照度(lx);
θi——觀察者視線與第i個光源入射在眼上方所形成的角度(°);
n——光源總數;
Lav——可看到的水平照射場地的平均亮度(cd/m2);
Ehorav——照射場地的平均水平照度(lx);
ρ——漫反射時區(qū)域的反射比;
Ω0——1個單位立體角(sr)。
B.0.2 眩光值(GR)的應用條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本計算方法應為常用條件下,滿足照度均勻度的體育場館的各種照明布燈方式;
2 應采用于視線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應是被照場地;
4 眩光值計算用的觀察者位置可采用計算照度用的網格位置,或采用標準的觀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數量角度間隔(5°……45°)轉動選取一定數量觀察方向。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
2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
3 《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 50054
4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 7000.1
5 《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
6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 17625.1
7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GB 17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