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guī)范
CJJ 37-2012(2016年版)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城市道路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規(guī)范城市道路工程設計,統(tǒng)一城市道路工程設計主要技術指標,指導城市道路專用標準的編制,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城市范圍內新建和改建的各級城市道路設計。
1.0.3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應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綜合交通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考慮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與經(jīng)濟效益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合理采用技術標準。遵循和體現(xiàn)以人為本、資源節(jié)約、環(huán)境友好的設計原則。
1.0.4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與輔路分隔,供機動車快速通過的道路。
2.1.2 輔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設置于主路兩側或一側,單向或雙向行駛交通,可間斷或連續(xù)設置的道路。
2.1.3 設計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幾何設計(包括平曲線半徑、縱坡、視距等)所采用的行車速度。
2.1.4 設計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確定路面寬度而采用的遠期交通量的年限與為確定路面結構而采用的保證路面結構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設計使用年限兩種。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條件下,單位時間內道路上某一路段通過某一斷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務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運行條件及駕駛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務質量的一項指標,通常根據(jù)交通量、速度、行駛時間、行駛(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斷、舒適和方便等指標確定。
2.1.7 彩色瀝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脫色瀝青與各種顏色石料或樹脂類膠結料、色料和添加劑等材料在特定的溫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強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瀝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減低輪胎和路面摩擦產生的噪聲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過空隙率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結構層路面。
2.2 符 號
Hc——機動車車行道最小凈高;
Hb——非機動車車行道最小凈高;
Hp——人行道最小凈高;
E——建筑限界頂角寬度;
Wr——紅線寬度;
Wc——機動車道或機非混行車道的車行道寬度;
Wb——非機動車道的車行道寬度;
Wpc——機動車道或機非混行車道的路面寬度;
Wpb——非機動車道的路面寬度;
Wmc——機動車道路緣帶寬度;
Wmb——非機動車道路緣帶寬度;
Wl——側向凈寬;
Wsc——安全帶寬度;
Wdm——中間分隔帶寬度;
Wsm——中間分車帶寬度;
Wdb——兩側分隔帶寬度;
Wsb——兩側分車帶寬度;
Wa——路側帶寬度;
Wp——人行道寬度;
Wg——綠化帶寬度;
Wf——設施帶寬度;
V/C——在理想條件下,最大服務交通量與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鐵路平交道口機動車駕駛員側向最小瞭望視距;
Ss——鐵路平交道口機動車距路口停止線的距離。
3 基本規(guī)定
3.1 道路分級
3.1.1 城市道路應按道路在道路網(wǎng)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的服務功能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個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應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應實現(xiàn)交通連續(xù)通行,單向設置不應少于兩條車道,并應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
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應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qū),應以交通功能為主。
主干路兩側不宜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應與主干路結合組成干路網(wǎng),應以集散交通的功能為主,兼有服務功能。
4 支路宜與次干路和居住區(qū)、工業(yè)區(qū)、交通設施等內部道路相連接,應解決局部地區(qū)交通,以服務功能為主。
3.1.2 在規(guī)劃階段確定道路等級后,當遇特殊情況需變更級別時,應進行技術經(jīng)濟論證,并報規(guī)劃審批部門批準。
3.1.3 當?shù)缆窞樨涍\、防洪、消防、旅游等專用道路使用時,除應滿足相應道路等級的技術要求外,還應滿足專用道路及通行車輛的特殊要求。
3.1.4 道路應做好總體設計,并應處理好與公路以及不同等級道路之間的銜接過渡。
3.2 設計速度
3.2.1 各級道路的設計速度應符合表3.2.1的規(guī)定。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輔路設計速度宜為主路的0.4倍~0.6倍。
3.2.3 在立體交叉范圍內,主路設計速度應與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車道設計速度宜為主路的0.4倍~0.7倍。
3.2.4 平面交叉口內的設計速度宜為路段的0.5倍~0.7倍。
3.3 設計車輛
3.3.1 機動車設計車輛及其外廓尺寸應符合表3.3.1的規(guī)定。
注:1 總長:車輛前保險杠至后保險杠的距離。
2 總寬:車廂寬度(不包括后視鏡)。
3 總高:車廂頂或裝載頂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懸:車輛前保險杠至前軸軸中線的距離。
5 軸距:雙軸車時,為從前軸軸中線到后軸軸中線的距離;鉸接車時分別為前軸軸中線至中軸軸中線、中軸軸中線至后軸軸中線的距離。
6 后懸:車輛后保險杠至后軸軸中線的距離。
3.3.2 非機動車設計車輛及其外廓尺寸應符合表3.3.2的規(guī)定。
注:1 總長:自行車為前輪前緣至后輪后緣的距離;三輪車為前輪前緣至車廂后緣的距離;
2 總寬:自行車為車把寬度;三輪車為車廂寬度;
3 總高:自行車為騎車人騎在車上時,頭頂至地面的高度;三輪車為載物頂至地面的高度。
3.4 道路建筑限界
3.4.1 道路建筑限界應為道路上凈高線和道路兩側側向凈寬邊線組成的空間界線(圖3.4.1)。頂角抹角寬度(E)不應大于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道的側向凈寬(Wl)。
圖3.4.1 道路建筑限界
3.4.2 道路建筑限界內不得有任何物體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凈高應符合表3.4.3的規(guī)定。
3.4.4 對通行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雙層客車等其他特種車輛的道路,最小凈高應滿足車輛通行的要求。
3.4.5 道路設計中應做好與公路以及不同凈高要求的道路間的銜接過渡,同時應設置必要的指示、誘導標志及防撞等設施。
3.5 設計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達到飽和狀態(tài)時的道路設計年限為:快速路、主干路應為20年;次干路應為15年;支路宜為10年~15年。
3.5.2 各種類型路面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表3.5.2的規(guī)定。
注:砌塊路面采用混凝土預制塊時,設計年限為10年;采用石材時,為20年。
3.5.3 橋梁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表3.5.3的規(guī)定。
注:對有特殊要求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規(guī)定基礎上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論證后予以調整。
3.6 荷載標準
3.6.1 道路路面結構設計應以雙輪組單軸載100kN為標準軸載。對有特殊荷載使用要求的道路,應根據(jù)具體車輛確定路面結構計算荷載。
3.6.2 橋涵的設計荷載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橋梁設計規(guī)范》CJJ 11的規(guī)定。
3.7 防災標準
3.7.1 道路工程應按國家規(guī)定工程所在地區(qū)的抗震標準進行設防。
3.7.2 城市橋梁設計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頻率,對特別重要的橋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對城市防洪標準較低的地區(qū),當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頻率設計,導致橋面高程較高而引起困難時,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溝渠的規(guī)劃洪水頻率設計,且應確保橋梁結構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頻率下的安全。
3.7.3 道路應避開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斷裂活動帶等自然災害易發(fā)區(qū);當不能避開時,必須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證道路的安全運行。
4 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分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區(qū)、交織區(qū)段及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匝道,應分別進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線服務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與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應進行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進行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分析。
4.1.2 交通量換算應采用小客車為標準車型,各種車輛的換算系數(shù)應符合表4.1.2的規(guī)定。
4.2 快速路
4.2.1 快速路應根據(jù)交通流行駛特征分為基本路段、分合流區(qū)和交織區(qū),應分別采用相應的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條車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應符合表4.2.2的規(guī)定。
表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條車道的通行能力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4.2.3的規(guī)定,新建道路應按三級服務水平設計。
表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務水平分級
4.2.4 快速路設計時采用的最大服務交通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雙向四車道快速路折合成當量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為40000pcu~80000pcu。
2 雙向六車道快速路折合成當量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為60000pcu~120000pcu。
3 雙向八車道快速路折合成當量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為100000pcu~160000pcu。
4.3 其他等級道路
4.3.1 其他等級道路根據(jù)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為路段、信號交叉口、無信號交叉口等,應分別采用相應的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
4.3.2 其他等級道路路段一條車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應符合表4.3.2的規(guī)定。
4.3.3 信號交叉口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4.3.3的規(guī)定,新建道路應按三級服務水平設計。
表4.3.3 信號交叉口服務水平分級
4.3.4 無信號交叉口可分為次要道路停車讓行、全部道路停車讓行和環(huán)形交叉口三種形式。次要道路停車讓行交叉口通行能力應保證次要道路上車輛可利用的穿越空檔能滿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4.4 自行車道
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響的一條自行車道的路段設計通行能力,當有機非分隔設施時,應取1600veh/h~1800veh/h;當無分隔時,應取1400veh/h~1600veh/h。
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響的一條自行車道的路段設計通行能力,當有機非分隔設施時,應取1000veh/h~1200veh/h;當無分隔時,應取800veh/h~1000veh/h。
4.4.3 信號交叉口進口道一條自行車道的設計通行能力可取為800veh/h~1000veh/h。
4.4.4 路段自行車道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4.4.4的規(guī)定,設計時宜采用三級服務水平。
表4.4.4 路段自行車道服務水平分級
4.4.5 交叉口自行車道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4.4.5的規(guī)定,設計時宜采用三級服務水平。
表4.4.5 交叉口自行車道服務水平分級
4.5 人行設施
4.5.1 人行設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應符合表4.5.1的規(guī)定。行人較多的重要區(qū)域設計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區(qū)域宜采用高值。
表4.5.1 人行設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
注:hg 為綠燈時間。
4.5.2 人行道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4.5.2的規(guī)定,設計時宜采用三級服務水平。
表4.5.2 人行道服務水平分級
5 橫斷面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橫斷面設計應按道路等級、服務功能、交通特性,結合各種控制條件,在規(guī)劃紅線寬度范圍內合理布設。
5.1.2 橫斷面設計應滿足遠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時應近遠期結合,使近期工程成為遠期工程的組成部分,并應預留管線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給遠期實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區(qū)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5.1.3 改建道路應采取工程措施與道路交通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布設橫斷面。
5.2 橫斷面布置
5.2.1 橫斷面可分為單幅路、兩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斷面(圖5.2.1)。
圖5.2.1 橫斷面形式
5.2.2 當快速路兩側設置輔路時,應采用四幅路;當兩側不設置輔路時,應采用兩幅路。
5.2.3 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單幅路或兩幅路,支路宜采用單幅路。
5.2.4 對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橫斷面布置應結合公交專用車道位置和類型全斷面綜合考慮,并應優(yōu)先布置公交專用車道。
5.2.5 同一條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橫斷面。當?shù)缆窓M斷面變化時,應設置過渡段。
5.2.6 橋梁與隧道橫斷面形式、車行道及路緣帶寬度應與路段相同。
5.2.7 特大橋、大中橋分隔帶寬度可適當縮窄,但應滿足設置橋梁防護設施的要求。
5.3 橫斷面組成及寬度
5.3.1 橫斷面宜由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分車帶、設施帶、綠化帶等組成,特殊斷面還可包括應急車道、路肩和排水溝等。
5.3.2 機動車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條機動車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5.3.2的規(guī)定。
表5.3.2 一條機動車道最小寬度
2 機動車道路面寬度應包括車行道寬度及兩側路緣帶寬度,單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間分隔物或雙黃線分隔對向交通時,機動車道路面寬度還應包括分隔物或雙黃線的寬度。
5.3.3 非機動車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條非機動車道寬度應符合表5.3.3的規(guī)定。
表5.3.3 一條非機動車道寬度
2 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車道數(shù)單向不應小于2條,寬度不應小于2.5m。
3 非機動車專用道路面寬度應包括車道寬度及兩側路緣帶寬度,單向不宜小于3.5m,雙向不宜小于4.5m。
5.3.4 路側帶可由人行道、綠化帶、設施帶等組成(圖5.3.4),路側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圖5.3.4 路側帶
1 人行道寬度必須滿足行人安全順暢通過的要求,并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5.3.4的規(guī)定。
表5.3.4 人行道最小寬度
2 綠化帶的寬度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綠化規(guī)劃與設計規(guī)范》CJJ 75 的相關要求。當綠化帶內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綠化帶的寬度還應滿足所設置設施的寬度要求。
3 設施帶寬度應包括設置護欄、照明燈柱、標志牌、信號燈、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等的要求,各種設施布局應綜合考慮。設施帶可與綠化帶結合設置,但應避免各種設施間,以及與樹木的相互干擾。當綠化帶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應保證綠化帶內設施及相鄰路面結構的安全,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及防滲措施。
5.3.5 分車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分車帶按其在橫斷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為中間分車帶(簡稱中間帶)及兩側分車帶(簡稱兩側帶),分車帶由分隔帶及兩側路緣帶組成(圖5.3.5)。
圖5.3.5 分車帶
2 分車帶最小寬度應符合表5.3.5的規(guī)定。
表5.3.5 分車帶最小寬度
注:1 側向凈寬為路緣帶寬度與安全帶寬度之和;
2 兩側帶分隔帶寬度中,括號外為兩側均為機動車道時取值;括號內數(shù)值為一側為機動車道,另一側為非機動車道時的取值;
3 分隔帶最小寬度值系按設施帶寬度為1m考慮的,具體應用時,應根據(jù)設施帶實際寬度確定;
4 當分隔帶內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寬度還應滿足所設置設施的寬度要求。
3 分隔帶應采用立緣石圍砌,需要考慮防撞要求時,應采用相應等級的防撞護欄。當需要在道路分隔帶中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立緣石的設置形式應滿足排水的要求。
5.3.6 當快速路單向機動車道數(shù)小于3條時,應設不小于3.0m的應急車道。當連續(xù)設置有困難時,應設置應急停車港灣,間距不應大于500m,寬度不應小于3.0m。
5.3.7 路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邊溝排水的道路應在路面外側設置保護性路肩,中間設置排水溝的道路應設置左側保護性路肩。
2 保護性路肩寬度自路緣帶外側算起,快速路不應小于0.75m;其他等級道路不應小于0.50m;當有少量行人時,不應小于1.50m。當需設置護欄、桿柱、交通標志時,應滿足其設置要求。
5.4 路拱與橫坡
5.4.1 道路橫坡應根據(jù)路面寬度、路面類型、縱坡及氣候條件確定,宜采用1.0%~2.0%??焖俾芳敖涤炅看蟮牡貐^(qū)宜采用1.5%~2.0%;嚴寒積雪地區(qū)、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保護性路肩橫坡度可比路面橫坡度加大1.0%。
5.4.2 單幅路應根據(jù)道路寬度采用單向或雙向路拱橫坡;多幅路應采用由路中線向兩側的雙向路拱橫坡、人行道宜采用單向橫坡,坡向應朝向雨水設施設置位置的一側。
5.5 緣石
5.5.1 緣石應設置在中間分隔帶、兩側分隔帶及路側帶兩側,緣石可分為立緣石和平緣石。
5.5.2 立緣石宜設置在中間分隔帶、兩側分隔帶及路側帶兩側。當設置在中間分隔帶及兩側分隔帶時,外露高度宜為15cm~20cm;當設置在路側帶兩側時,外露高度宜為10cm~15cm。排水式立緣石尺寸、開孔形狀等應根據(jù)設計匯水量計算確定。
5.5.3 平緣石宜設置在人行道與綠化帶之間,以及有無障礙要求的路口或人行橫道范圍內。
6 平面和縱斷面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平面和縱斷面設計應符合城市路網(wǎng)規(guī)劃、道路紅線、道路功能,并應綜合考慮土地利用、文物保護、環(huán)境景觀、征地拆遷等因素。
6.1.2 平面和縱斷面應與地形地物、地質水文、地域氣候、地下管線、排水等要求結合,并應符合各級道路的技術指標,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線形應連續(xù)與均衡。
6.1.3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應做好路線的線形組合設計,各技術指標應恰當、平面順適、斷面均衡、橫斷面合理;各結構物的選型與布置應合理、實用、經(jīng)濟。
6.2 平面設計
6.2.1 道路平面線形由直線、平曲線組成,平曲線由網(wǎng)曲線、緩和曲線組成,應處理好直線與平曲線的銜接,合理地設置緩和曲線、超高、加寬等。
6.2.2 道路圓曲線最小半徑應符合表6.2.2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設超高最小半徑值;當?shù)匦螚l件受限制時,可采用設超高最小半徑的一般值;當?shù)匦螚l件特別困難時,可采用設超高最小半徑的極限值。
表6.2.2 圓曲線最小半徑
注:“一般值”為正常情況下的采用值;“極限值”為條件受限時,可采用的值。
6.2.3 平曲線與圓曲線最小長度應符合表6.2.3的規(guī)定。
表6.2.3 平曲線與圓曲線最小長度
6.2.4 直線與圓曲線或大半徑圓曲線與小半徑圓曲線之間應設緩和曲線。緩和曲線應采用回旋線,緩和曲線最小長度應符合表6.2.4-1的規(guī)定。當設計速度小于40km/h時,緩和曲線可采用直線代替。
表6.2.4-1 緩和曲線最小長度
當圓曲線半徑大于表6.2.4-2不設緩和曲線的最小圓曲線半徑時,直線與圓曲線可直接連接。
表6.2.4-2 不設緩和曲線的最小圓曲線半徑
6.2.5 當圓曲線半徑小于本規(guī)范表6.2.2中不設超高最小半徑時,在圓曲線范圍內應設超高。最大超高橫坡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6.2.5的規(guī)定。當由直線段的正常路拱斷面過渡到圓曲線上的超高斷面時,必須設置超高緩和段。
表6.2.5 最大超高橫坡度
6.2.6 當圓曲線半徑小于或等于250m時,應在圓曲線內側加寬,并應設置加寬緩和段。
6.2.7 視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停車視距應大于或等于表6.2.7規(guī)定值,積雪或冰凍地區(qū)的停車視距宜適當增長。
2 當車行道上對向行駛的車輛有會車可能時,應采用會車視距,其值應為表6.2.7中停車視距的兩倍。
3 對貨車比例較高的道路,應驗算貨車的停車視距。
4 對設置平、縱曲線可能影響行車視距路段,應進行視距驗算。
表6.2.7 停車視距
6.2.8 分隔帶及緣石開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中間分隔帶在樞紐立交、隧道、特大橋及路塹段前后,應設置中間分隔帶緊急開口。開口最小間距不宜小于2km,開口長度宜采用20m~30m,開口處應設置活動護欄。兩側分隔帶開口應符合進出口最小間距要求。
2 主干路的兩側分隔帶斷口間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側帶緣石開口距交叉口間距應大于進出口道展寬段長度。
6.3 縱斷面設計
6.3.1 機動車道最大縱坡應符合表6.3.1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道路應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縱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限制時,可采用最大縱坡極限值。
2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級道路,受地形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限制時,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論證后,最大縱坡極限值可增加1.0%。
3 積雪或冰凍地區(qū)的快速路最大縱坡不應大于3.5%,其他等級道路最大縱坡不應大于6.0%。
6.3.2 道路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當遇特殊困難縱坡小于0.3%時,應設置鋸齒形邊溝或采取其他排水設施。
6.3.3 縱坡的最小坡長應符合表6.3.3規(guī)定。
6.3.4 當?shù)缆房v坡大于本規(guī)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時,縱坡最大坡長應符合表6.3.4的規(guī)定。道路連續(xù)上坡或下坡,應在不大于表6.3.4規(guī)定的縱坡長度之間設置縱坡緩和段。緩和段的縱坡不應大于3%,其長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6.3.3最小坡長的規(guī)定。
6.3.5 非機動車道縱坡宜小于2.5%;當大于或等于2.5%時,縱坡最大坡長應符合表6.3.5的規(guī)定。
6.3.6 各級道路縱坡變化處應設置豎曲線,豎曲線宜采用圓曲線,豎曲線最小半徑與豎曲線最小長度應符合表6.3.6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別困難時可采用極限值。
表6.3.6 豎曲線最小半徑與豎曲線最小長度
6.3.7 在設有超高的平曲線上,超高橫坡度與道路縱坡度的合成坡度應小于或等于表6.3.7的規(guī)定。
注:積雪或冰凍地區(qū)道路的合成坡度應小于或等于6.0%。
6.4 線形組合設計
6.4.1 線形組合應滿足行車安全、舒適以及與沿線環(huán)境、景觀協(xié)調的要求,平面、縱斷面線形應均衡,路面排水應通暢。
6.4.2 線形組合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使線形在視覺上能自然地誘導駕駛員的視線,并應保持視覺的連續(xù)性。
2 應避免平面、縱斷面、橫斷面極限值的相互組合設計。
3 平、縱面線形應相互對應,技術指標大小均衡連續(xù),以及與之相鄰路段各技術指標的均衡、連續(xù)。
4 條件受限時選用平面、縱斷面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值及其組合時,應考慮前后地形、技術指標運用等對實際運行速度的影響。
5 橫坡與縱坡應組合得當,并應利于路面排水和行車安全。
7 道路與道路交叉
7.1 一般規(guī)定
7.1.1 道路與道路交叉可分為平面交叉和立體交叉。交叉形式應根據(jù)道路網(wǎng)規(guī)劃、相交道路等級及有關技術、經(jīng)濟和環(huán)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確定。
7.1.2 道路交叉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車流有序、暢通、舒適,并應兼顧景觀。
2 應兼顧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處理好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
3 應合理確定建設規(guī)模,分期建設時,應近遠期結合。
4 應綜合考慮交通組織、幾何設計、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設施等內容。
5 除考慮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還應分析相鄰或相關交叉口的影響。
6 改建設計應同時考慮原有交叉口情況,合理確定改建規(guī)模。
7.1.3 道路交叉口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guī)程》CJJ 152的規(guī)定。
7.2 平面交叉
7.2.1 平面交叉口應按交通組織方式分類,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平A類:信號控制交叉口
平A1類:交通信號控制,進口道展寬交叉口;
平A2類:交通信號控制,進口道不展寬交叉口。
2 平B類:無信號控制交叉口
平B1類:支路只準右轉通行的交叉口;
平B2類: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標志管制交叉口;
平B3類:全無管制交叉口。
3 平C類:環(huán)形交叉口。
7.2.2 平面交叉口的選型,應符合表7.2.2的規(guī)定。
表7.2.2 平面交叉口選型
7.2.3 平面交叉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現(xiàn)超過4叉的多路交叉口、錯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難時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錯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應加強交通組織與管理,并應加以改造。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組織和渠化方式應根據(jù)相交道路等級、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條件等因素確定。信號交叉口平面設計應與信號控制方案協(xié)調一致,渠化設計不應壓縮行人和非機動車的通行空間。
3 交叉口附近設置公交停靠站時,應根據(jù)公交線路走向、道路類型、交叉口交通狀況,結合站點類別、規(guī)模、用地條件合理確定。應保證乘客安全,方便換乘、過街,有利于公交車安全???、順利駛出,且不影響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 地塊及建筑物機動車出入口不得設在交叉口范圍內,且不宜設在主干路上,宜經(jīng)支路或專為集散車輛用的地塊內部道路與次干路相通。
5 橋梁、隧道兩端不宜設置平面交叉口。
7.2.4 平面交叉口范圍內道路平面線形宜采用直線;當需采用曲線時,其曲線半徑不宜小于不設超高的最小圓曲線半徑。
7.2.5 平面交叉口范圍內道路豎向設計應保證行車舒順和排水通暢,交叉口進口道縱坡不宜大于2.5%,困難情況下不應大于3%,山區(qū)城市道路等特殊情況,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適當增加。
7.2.6 交叉口渠化進口道車道數(shù)應大于上游路段的車道數(shù),每條車道的寬度不宜小于3.0m;出口道車道數(shù)應與上游各進口道同一信號相位流入的最大進口車道數(shù)相匹配,車道寬度宜與路段一致。
7.2.7 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得存在任何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7.3 立體交叉
7.3.1 立體交叉口應根據(jù)相交道路等級、直行及轉向(主要是左轉)車流行駛特征、非機動車對機動車干擾等分類,主要類型及交通流行駛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規(guī)定,分類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立A類:樞紐立交
立A1類:主要形式為全定向、喇叭形、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類:主要形式為喇叭形、苜蓿葉形、半定向、組合式全互通立交。
2 立B類: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為喇叭形、苜蓿葉形、環(huán)形、菱形、迂回式、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3 立C類:分離式立交
表7.3.1 立體交叉口類型及交通流行駛特征
7.3.2 立體交叉口選型應根據(jù)交叉口在道路網(wǎng)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級,結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條件確定,并應符合表7.3.2的規(guī)定。
表7.3.2 立體交叉口選型
注:當城市道路與公路相交時,高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級公路按主干路、二級和三級公路按次干路、四級公路按支路,確定與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類型。
7.3.3 立交范圍內快速路主路基本車道數(shù)應與路段基本車道數(shù)連續(xù)一致,匝道車道數(shù)應根據(jù)匝道交通量確定,進出口前后應保持主路車道數(shù)平衡,不能保證時應在主路車道右側設置輔助車道。
7.3.4 立交范圍內主路橫斷面車行道布置宜與主路路段相同。當設集散車道時,集散車道應布置在主路機動車道右側,其間宜設分車帶。主路變速車道路段的橫斷面應根據(jù)變速車道平面設計形式確定。
7.3.5 立交范圍內主路平面線形標準不應低于路段標準,在進出立交的主路路段,其行車視距宜大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車視距。
7.3.6 立交匝道出入口處,應設置變速車道。變速車道分直接式與平行式兩種,減速車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車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 立交范圍內出入口間距應能保證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擾,并應為分合流交通加減速及轉換車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條件。立交出入口間距不足時,應設置集散車道。
7.3.8 設有輔路系統(tǒng)的道路相交,當交叉口設置為樞紐立交時,立交區(qū)應設置與主路分行的輔路系統(tǒng);當交叉口設置為具有明顯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時,其輔路系統(tǒng)可與匝道布置結合考慮。
7.3.9 立交范圍內非機動車系統(tǒng)應連續(xù),可采用機非混行或機非分行的形式。
7.3.10 立交范圍內人行系統(tǒng)應滿足人行道最小寬度要求,并應布設無障礙設施。
7.3.11 立交范圍內公交車站的設置應與路段綜合考慮,并應設置為港灣式。
8 道路與軌道交通線路交叉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道路與軌道交通線路交叉可分為平面交叉和立體交叉。交叉形式應根據(jù)道路與軌道交通線路的性質、等級、交通量、地形條件、安全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應優(yōu)先采用立體交叉。
8.1.2 道路與軌道交通線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時,應考慮近遠期結合。
8.1.3 道路與軌道交通線路交叉設計應合理利用地形,減少工程量,節(jié)約用地。
8.1.4 道路與軌道交通線路交叉宜采用正交,當需斜交時,交叉角應大于或等于45°。
8.2 立體交叉
8.2.1 道路與鐵路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與鐵路交叉時,必須設置立體交叉。
2 對行駛有軌電車或無軌電車的道路與鐵路交叉,必須設置立體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與鐵路交叉,當?shù)揽诮煌看蠡蜩F路調車作業(yè)繁忙時,應設置立體交叉。
4 各級道路與旅客列車設計行車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鐵路交叉,應設置立體交叉。
5 當受地形等條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車安全時,應設置立體交叉。
6 道路與鐵路交叉,機動車交通量不大,但非機動車和行人流量較大時,可設置人行立體交叉或非機動車與行人合用的立體交叉。
8.2.2 各級道路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交叉時,必須設置立體交叉。
8.2.3 道路與軌道交通立體交叉的建筑限界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道路下穿時,道路的建筑限界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4節(jié)的要求。
2 道路上跨時,軌道交通的建筑限界應符合現(xiàn)行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建筑限界標準的要求。
8.2.4 橋梁等構筑物的設置應滿足道路、軌道交通視距的要求。
8.2.5 與軌道交通立體交叉的道路應設置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同時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
8.3 平面交叉
8.3.1 次干路、支路與運量不大的鐵路支線、地方鐵路、工業(yè)企業(yè)鐵路交叉時,可設置平交道口。平交道口不應設置在鐵路道岔處、站場范圍內、鐵路曲線段以及道路與鐵路通視條件不符合行車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8.3.2 通過道口的道路平面線形應為直線。從最外側鋼軌外緣算起的道路直線段最小長度應大于或等于30m。
8.3.3 道路與鐵路平交時,應優(yōu)先設置自動信號控制或有人值守道口。
8.3.4 無人值守或未設置自動信號的平交道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圖8.3.4),嚴禁有任何妨礙機動車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機動車駕駛員要求的最小瞭望視距(Sc)應符合表8.3.4規(guī)定。
注:機動車駕駛員側向視距系按停車視距50m計算的,如有特殊應另行計算確定。
圖8.3.4 道口視距三角形
8.3.5 道口兩側應設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自最外側鋼軌外緣至最近豎曲線切點間的平臺長度應大于或等于16m。
2 緊接道口平臺兩端的道路縱坡不應大于表8.3.5的數(shù)值。
8.3.6 道口鋪面鋪設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鐵路線路設計規(guī)范》GB 50090的規(guī)定。
8.3.7 道口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看守房,并應設置電力照明以及欄木、有線或無線通信、道口自動通知、道口自動信號、遮斷信號等安全預警設備。
2 無人看守道口應設置警示標志,并應根據(jù)需要設置道口自動信號和道口監(jiān)護設施。
3 道口兩側的道路上除應按規(guī)定設置護樁外,還應設置交通標志、路面標線、立面標志,電氣化鐵路的道口應在道路上設置限界架。
8.3.8 道路與有軌電車道交叉道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交叉道口處的通視條件應符合道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規(guī)定。
2 交叉道口處的道路線形宜為直線。
3 道口有軌電車道的軌面標高宜與道路路面標高一致。
4 應作好平交道口的交通組織設計,處理好車流、人流的關系,合理布設人行道、車行道及有軌電車車站出入通道,并應按規(guī)定設置道口信號、行車標志、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交叉道口信號應按有軌電車優(yōu)先的原則設置。
9 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
9.1 一般規(guī)定
9.1.1 行人及非機動車交通系統(tǒng)應安全、連續(xù)、舒適,不宜中斷或縮減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的有效通行寬度。
9.1.2 行人及非機動車交通系統(tǒng)應與道路沿線的居住區(qū)、商業(yè)區(qū)、城市廣場、交通樞紐等內部的相關設施緊密結合,構成完整的交通系統(tǒng)。
9.1.3 行人交通系統(tǒng)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JGJ 50的規(guī)定。
9.2 行人交通
9.2.1 行人交通設施應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橫道、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等過街設施,設施的設置應根據(jù)行人流量和流線確定。
9.2.2 人行過街設施的布設應與公交車站的位置結合。在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等附近,應設置人行過街設施。
9.2.3 人行道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3節(jié)的規(guī)定。
9.2.4 人行橫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交叉口處應設置人行橫道,路段內人行橫道應布設在人流集中、通視良好的地點,并應設醒目標志。人行橫道間距宜為250m~300m。
2 當人行橫道長度大于16m時,應在分隔帶或道路中心線附近的人行橫道處設置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安全島寬度不應小于2.0m,困難情況下不應小于1.5m。
3 人行橫道的寬度應根據(jù)過街行人數(shù)量及信號控制方案確定,主干路的人行橫道寬度不宜小于5m,其他等級道路的人行橫道寬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1m為單位增減。
4 對視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以及車行道寬度漸變路段,不應設置人行橫道。
9.2.5 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行人過街必須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其他道路應根據(jù)機動車交通量和行人過街需求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
2 在商業(yè)或車站、碼頭等區(qū)域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的設置宜與兩側建筑物或地下開發(fā)相結合。有特殊需要時,可設置專用過街設施。
3 當自行車過街交通量不大時,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可設置推行自行車過街的坡道。
4 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的其他設置條件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guī)范》CJJ 69的規(guī)定。
9.2.6 步行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步行街的規(guī)模應適應各重要吸引點的合理步行距離,步行距離不宜超過1000m。
2 步行街的寬度可采用10m~15m,其間可配置小型廣場。步行道路和廣場的面積,可按每平方米容納0.8人~1.0人計算。
3 步行街與兩側道路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步行街進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
4 步行街附近應有相應規(guī)模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機動車停車場距步行街進出口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非機動車停車場距步行街進出口的距離不宜大于50m。
5 步行街應滿足消防車、救護車、送貨車和清掃車等的通行要求。
9.3 非機動車交通
9.3.1 主干路非機動車道應與機動車道分隔設置;當次干路設計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時,非機動車道宜與機動車道分隔設置。
9.3.2 非機動車道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3節(jié)的規(guī)定。
9.3.3 非機動車專用路的設計速度宜采用15km/h~20km/h,并應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綠化等設施。
10 公共交通設施
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道路設計中應包括與道路相關的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和車站的設計。
10.1.2 公交專用車道的設計應與城市道路功能相匹配,合理使用道路資源。
10.1.3 公交車站應與周邊行人、非機動車系統(tǒng)統(tǒng)一設計,并根據(jù)需求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區(qū)域。
10.2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10.2.1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可分為快速公交專用車道和常規(guī)公交專用車道。
10.2.2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可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兩側,中央專用車道按上下行有無物體隔離又可分為分離式和整體式,應優(yōu)先選用中央整體式專用車道。
2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當單獨布置時,設計速度可采用40km/h~60km/h;當與其他車道同斷面布置時應與道路的設計速度協(xié)調統(tǒng)一。
3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
4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與其他車道應采用物體或標線分隔,分離式單車道物體隔離連續(xù)長度不應大于300m。
5 快速公交系統(tǒng)應優(yōu)先通過平交路口。
6 快速公交專用車道的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CJJ 136的有關規(guī)定。
10.2.3 常規(guī)公交專用車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主、次干路每條車道交通量大于500pcu/h及公交車輛大于90輛/h時,宜設置常規(guī)公交專用車道。
2 常規(guī)公交專用車道宜設置在最外側車道上。
3 常規(guī)公交專用車道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
4 常規(guī)公交專用車道在平交路口宜連續(xù)設置。
10.3 公共交通車站
10.3.1 快速公交車站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車站應結合快速公交規(guī)劃設置,同時應與常規(guī)公交及城市軌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統(tǒng)合理銜接。
2 車站可分為單側??寇囌竞碗p側??寇囌?,雙側停靠的站臺寬度不應小于5m,單側??康恼九_寬度不應小于3m。
3 多條線路在??寇囌緟^(qū)間應單獨布置停車道,停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m。
4 站臺長度應滿足車輛??俊⑷肆骷⒓跋嚓P設施布設的要求。
5 車輛??块L度應根據(jù)車輛停靠數(shù)量和車型確定,最小長度應滿足兩輛車同時停靠的要求,車輛長度應根據(jù)選擇的車型確定。
6 乘客過街可采用平面或立體過街方式。
7 車站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CJJ 136的有關規(guī)定。
10.3.2 常規(guī)公交車站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車站應結合常規(guī)公交規(guī)劃、沿線交通需求及城市軌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站點設置。城區(qū)??空鹃g距宜為400m~800m,郊區(qū)停靠站間距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2 車站可為直接式和港灣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較大的支路上的車站,宜采用港灣式。
3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車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側,距交叉口出口緣石轉彎半徑終點宜大于50m。
4 站臺長度最短應按同時??績奢v車布置,最長不應超過同時停靠4輛車的長度,否則應分開設置。
5 站臺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m;當條件受限時,站臺寬度不得小于1.5m。
10.3.3 出租車??空镜脑O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隨意停車的地段,應設置出租車停靠站。
2 停靠站應結合人行系統(tǒng)設置,方便上落,同時應減少對道路交通的干擾。
3 ??空緫鶕?jù)道路交通條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灣式。
10.3.4 公共交通車站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JGJ 50的規(guī)定。
11 公共停車場和城市廣場
11.1 一般規(guī)定
11.1.1 公共停車場和城市廣場的位置、規(guī)模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布局和道路交通組織需要,合理布置。
11.1.2 公共停車場和城市廣場的內部交通組織及豎向設計應與周邊的交通組織和豎向條件相適應。
11.1.3 公共停車場和城市廣場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JGJ 50的規(guī)定。
11.2 公共停車場
11.2.1 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樞紐、人流車流量大的廣場等處均應布置適當容量的公共停車場。
11.2.2 公共停車場的規(guī)模應按服務對象、交通特征等因素確定。
11.2.3 停車場平面設計應有效地利用場地,合理安排停車區(qū)及通道,應滿足消防要求,并留出輔助設施的位置。
11.2.4 按停放車輛類型,公共停車場可分為機動車停車場與非機動車停車場。
11.2.5 機動車停車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機動車停車場設計應根據(jù)使用要求分區(qū)、分車型設計。如有特殊車型,應按實際車輛外廓尺寸進行設計。
2 機動車停車場內車位布置可按縱向或橫向排列分組安排,每組停車不應超過50veh。當各組之間無通道時,應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不宜設在主干路上,可設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應遠離交叉口;不得設在人行橫道、公共交通??空炯皹蛩硪捞?。出入口的緣石轉彎曲線切點距鐵路道口的最外側鋼軌外緣不應小于30m。距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應小于50m。
4 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及數(shù)量應根據(jù)停車容量及交通組織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其凈距宜大于30m;條件困難或停車容量小于50veh時,可設一個出入口,但其進出口應滿足雙向行駛的要求。
5 停車場進出口凈寬,單向通行的不應小于5m,雙向通行的不應小于7m。
6 停車場出入口應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視距三角形范圍內的障礙物應清除。
7 停車場的豎向設計應與排水相結合,坡度宜為0.3%~3.0%。
8 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及停車場內應設置指明通道和停車位的交通標志、標線。
11.2.6 非機動車停車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非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出入口寬度宜為2.5m~3.5m。場內停車區(qū)應分組安排,每組場地長度宜為15m~20m。
2 非機動車停車場坡度宜為0.3%~4.0%。停車區(qū)宜有車棚、存車支架等設施。
11.3 城市廣場
11.3.1 城市廣場按其性質、用途可分為公共活動廣場、集散廣場、交通廣場、紀念性廣場與商業(yè)廣場等。
11.3.2 廣場設計應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性質、功能和用地范圍,結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環(huán)境等進行,應處理好與毗連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銜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協(xié)調,并應體現(xiàn)廣場的藝術風貌。
11.3.3 廣場設計應按高峰時間人流量、車流量確定場地面積,按人車分流的原則,合理布置人流、車流的進出通道、公共交通??空炯巴\嚨仍O施。
11.3.4 廣場豎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豎向設計應根據(jù)平面布置、地形、周圍主要建筑物及道路標高、排水等要求進行,并兼顧廣場整體布置的美觀。
2 廣場設計坡度宜為0.3%~3.0%。地形困難時,可建成階梯式。
3 與廣場相連接的道路縱坡宜為0.5%~2.0%。困難時縱坡不應大于7.0%,積雪及寒冷地區(qū)不應大于5.0%。
4 出入口處應設置縱坡小于或等于2.0%的緩坡段。
11.3.5 廣場與道路銜接的出入口設計應滿足行車視距的要求。
11.3.6 廣場應布置分隔、導流等設施,并應配置完善的交通標識系統(tǒng)。
11.3.7 廣場排水應結合地形、廣場面積、排水設施,采用單向或多向排水,且應滿足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
12 路基和路面
12.1 一般規(guī)定
12.1.1 路基、路面設計應根據(jù)道路功能、類型和等級,結合沿線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及路用材料等條件,因地制宜、合理選材、節(jié)約資源。應使用節(jié)能降耗型路面設計和積極應用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術,并應選擇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結構。
12.1.2 路基、路面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wěn)定性以及良好的抗變形能力和耐久性。同時,路面面層還應滿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
12.1.3 快速路、主干路的路基、路面不宜分期修建。對初期交通量較小的道路,以及軟土地區(qū)、濕陷性黃土地區(qū)等可能產生較大沉降的路段,可按“一次設計,分期修建”的原則實施。
12.1.4 路基、路面排水設計應根據(jù)道路排水總體設計的要求,結合沿線水文、氣象、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設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設施,并應形成合理、完整的排水系統(tǒng)。
12.2 路基
12.2.1 道路路基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路基必須密實、均勻,應具有足夠的強度、穩(wěn)定性、抗變形能力和耐久性;并應結合當?shù)貧夂颉⑺暮偷刭|條件,采取防護措施。
2 路基工程應節(jié)約用地、保護環(huán)境,減少對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
3 路基斷面形式應與沿線自然環(huán)境和城市環(huán)境相協(xié)調,不得深挖、高填;同時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當?shù)夭牧虾凸I(yè)廢料修筑路基。
4 路基工程應包括排水系統(tǒng)、防排水設施和防護設施的設計。
5 對特殊路基,應查明情況,分析危害,結合當?shù)爻晒?jīng)驗,采取相應措施,增強工程可靠性。
12.2.2 路基設計回彈模量和濕度狀況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頂面設計回彈模量值不應小于30MPa;次干路和支路不應小于20MPa;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措施提高回彈模量。
2 路基設計中,應充分考慮道路運行中的各種不利因素,采取措施減小路基回彈模量的變異性,保證其持久性。
3 道路路基應處于干燥或中濕狀態(tài);對潮濕或過濕路基,必須采取措施改善其濕度狀況或適當提高路基回彈模量。
12.2.3 路基設計高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路基設計高度應使路肩邊緣的路基相對高度不低于路基土的毛細水上升高度,并應滿足冰凍的要求。
2 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邊緣標高,不應低于路基設計洪水頻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襲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
12.2.4 土質路基壓實度應符合表12.2.4規(guī)定。對以下情形,可通過試驗路檢驗或綜合論證,在保證路基強度和穩(wěn)定性要求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路基壓實度標準。
1 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濕地區(qū)。
2 專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注:表中數(shù)值均為重型擊實標準。
12.2.5 路基防護應根據(jù)道路功能,結合當?shù)貧夂?、水文、地質等情況,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路基防護應采取工程防護與植物防護相結合的防護措施,并應與景觀相協(xié)調。
2 深挖、高填、沿河等路段的路基邊坡,必須根據(jù)其工程特性進行路基防護設計。對存在穩(wěn)定性隱患的路基,應進行穩(wěn)定性分析;當穩(wěn)定性不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加固措施。
3 路基支擋結構設計應滿足各種設計荷載組合下支擋結構的穩(wěn)定、堅固和耐久;結構類型選擇及設置位置的確定應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便于施工養(yǎng)護;結構材料應符合耐久、耐腐蝕的要求。
12.2.6 對軟土、黃土、膨脹土、紅黏土、鹽漬土等特殊土地區(qū)的路基設計,應查明特殊土的分布范圍與地層特征、特殊土的物理、力學和水理特性,以及道路沿線的水文與地質條件;進行路基變形分析和穩(wěn)定性驗算;應合理確定特殊地基處理或處治的設計方案,滿足路基變形和穩(wěn)定性要求。
12.3 路面
12.3.1 路面可分為面層、基層和墊層。路面結構層所選材料應滿足強度、穩(wěn)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面層應滿足結構強度、高溫穩(wěn)定性、低溫抗裂性、抗疲勞、抗水損害及耐磨、平整、抗滑、低噪聲等表面特性的要求。
2 基層應滿足強度、擴散荷載的能力以及水穩(wěn)定性和抗凍性的要求。
3 墊層應滿足強度和水穩(wěn)定性的要求。
12.3.2 路面面層類型的選用應符合表12.3.2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表12.3.2 路面面層類型及適用范圍
1 道路經(jīng)過景觀要求較高的區(qū)域或突出顯示道路線形的路段,面層宜采用彩色。
2 綜合考慮雨水收集利用的道路,路面結構設計應滿足透水性的要求,并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透水磚路面技術規(guī)程》CJJ/T 188、《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guī)程》CJJ/T 190 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guī)程》CJJ/T 135 的有關規(guī)定。
3 道路經(jīng)過噪聲敏感區(qū)域時,宜采用降噪路面。
4 對環(huán)保要求較高的路段或隧道內的瀝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溫拌瀝青混凝土。
12.3.3 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瀝青混凝土路面的設計應包括面層類型選擇與結構層組合設計,各結構層材料組成設計,材料與結構層設計參數(shù)確定,結構層厚度計算,路面內部排水設計等。
2 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應選用多種損壞模式作為臨界狀態(tài),并應選用多項設計指標進行控制。
3 城市廣場、停車場、公交車站、路口或通行特種車輛的路段,瀝青路面結構應根據(jù)車輛運行要求進行特殊設計。
12.3.4 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設計應包括面層類型選擇與結構層組合設計,接縫構造、配筋和排水設計,各結構層材料組成設計,路面厚度計算,路面表面特性設計等。
2 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應采用行車荷載和溫度梯度綜合作用產生的疲勞斷裂作為設計指標。
3 水泥混凝土面層應滿足強度和耐久性的要求,表面應抗滑、耐磨、平整。面層宜選用設接縫的普通水泥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的抗彎拉強度不得低于4.5MPa,快速路、主干路和重交通的其他道路的抗彎拉強度不得低于5.0MPa。混凝土預制塊的抗壓強度非冰凍地區(qū)不宜低于50MPa,冰凍地區(qū)不宜低于60MPa。
4 當水泥混凝土路面總厚度小于最小防凍厚度,或路基濕度狀況不佳時,需設置墊層。
5 水泥混凝土路面應設置縱、橫向接縫。縱向接縫與路線中線平行,并應設置拉桿。橫向接縫可分為橫向縮縫、脹縫和橫向施工縫,快速路、主干路的橫向縮縫應加設傳力桿;在鄰近橋梁或其他固定構筑物處、板厚改變處、小半徑平曲線等處,應設置脹縫。
6 水泥混凝土面層自由邊緣,承受繁重交通的脹縫、施工縫,小于90°的面層角隅,下穿市政管線路段,以及雨水口和地下設施的檢查井周圍,面層應配筋補強。
7 其他水泥混凝土面層類型可根據(jù)適用條件按表12.3.4選用。
表12.3.4 其他水泥混凝土面層類型的適用條件
12.3.5 非機動車道路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非機動車道的路面應根據(jù)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類型、水文地質條件及當?shù)毓こ探?jīng)驗,確定結構層組合和厚度,滿足整體強度和穩(wěn)定性的要求。
2 非機動車道同時有機動車行駛時,路面結構應滿足機動車行駛的要求。
3 處于潮濕地帶及冰凍地區(qū)的道路,非機動車道路面應設墊層。
12.3.6 人行道和廣場的鋪面應滿足穩(wěn)定、抗滑、平整、生態(tài)環(huán)保和城市景觀的要求,其設計應實用、經(jīng)濟、美觀、耐久。
12.3.7 停車場鋪面應滿足穩(wěn)定、耐久、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計內容和方法與相應的機動車道水泥混凝土路面、瀝青混凝土路面相同。
2 根據(jù)停車場各區(qū)域性質和功能的不同,鋪面結構的設計荷載應視實際情況確定。
3 采用瀝青混凝土面層,宜提高瀝青面層的抗車轍性能。
4 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層,應設置脹縫,其間距及要求均與車行道相同。
12.4 舊路面補強和改建
12.4.1 當路面的結構承載能力、平整度、抗滑能力等使用性能退化、其承載能力不能滿足交通需求時,應進行結構補強或改建。
12.4.2 舊路面結構補強和改建設計,應調查舊路面的結構性能、使用歷史,以及路面環(huán)境條件,并應依據(jù)路面的交通需求,以及材料、施工技術、實踐經(jīng)驗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等,通過技術經(jīng)濟分析論證確定。
12.4.3 舊路面的補強和改建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路面平整度不佳,抗滑能力不足,但路面結構強度足夠,結構損壞輕微時,瀝青路面宜采用稀漿封層、薄層加鋪等措施,水泥混凝土路面宜采用刻槽、板底灌漿和磨平錯臺等措施恢復路面表面使用性能。
2 當路面結構破損較為嚴重或承載能力不能滿足未來交通需求時,應采用加鋪結構層補強。
3 當路面結構破損嚴重,或縱、橫坡需作較大調整時,宜采用新建路面,或將舊路面作為新路面結構層的基層或下基層。
12.4.4 舊瀝青混凝土路面的加鋪層宜采用瀝青混合料。加鋪層厚度應按補足路面結構層總承載能力要求確定,新舊路面之間必須滿足粘結要求。
12.4.5 當舊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斷板率較低、接縫傳荷能力良好,且路面縱、橫坡基本符合要求、板的平面尺寸和接縫布置合理時,可選用直接式水泥混凝土加鋪層;否則,應采用分離式水泥混凝土加鋪層。
當舊水泥混凝土路面強度足夠,且斷板和錯臺病害少時,可選擇直接加鋪瀝青面層的方案,并應根據(jù)交通荷載、環(huán)境條件和舊路面的性狀等,選擇經(jīng)濟有效的防治反射裂縫的措施。
13 橋梁和隧道
13.1 一般規(guī)定
13.1.1 橋梁設計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根據(jù)道路功能、等級、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災要求,結合水文、地質、通航、環(huán)境等條件進行綜合設計。當需分期實施時,應保留遠期發(fā)展余地。
13.1.2 隧道設計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和城市景觀的要求,并應綜合考慮區(qū)域內人文環(huán)境、地形、地貌、地質與地質災害、水文、氣象、地震、交通量及其組成,以及運營和施工條件。
13.1.3 橋上或隧道內的管線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在橋上敷設污水管、壓力大于0.4MPa的燃氣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蝕性的液體、氣體管。當條件許可時,可在橋上敷設電訊電纜、熱力管、給水管、電壓不高于10kV配電電纜、壓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氣管,但必須按國家有關現(xiàn)行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2 嚴禁在隧道內敷設電壓高于10kV配電電纜、燃氣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氣體管。
13.2 橋梁
13.2.1 城市橋梁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特大橋、大橋橋位應選擇河道順直穩(wěn)定、河床地質良好、河槽能通過大部分設計流量的河段,不宜選擇在斷層、巖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質地帶。中小橋橋位宜按道路的走向進行布置。
2 橋梁設計應遵循安全、適用、經(jīng)濟、美觀和有利環(huán)保的原則,并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養(yǎng)護。
3 橋梁建筑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并應與周圍環(huán)境協(xié)調。
4 橋梁應根據(jù)工程規(guī)模和不同的橋型結構設置照明、交通信號標志、航運信號標志、航空障礙標志,防雷接地裝置以及橋面防水、排水、檢修、安全等附屬設施。
13.2.2 橋梁可按其多孔跨徑總長或單孔跨徑的長度,分為特大橋、大橋、中橋和小橋等四類,橋梁分類應符合表13.2.2的規(guī)定。
表13.2.2 橋梁分類
注:1 單孔跨徑系指標準跨徑,梁式橋、板式橋為兩橋墩中線之間橋中心線的長度或橋墩中線與橋臺臺背前緣線之間橋中心線的長度,拱式橋為凈跨徑。
2 梁式橋、板式橋的多孔跨徑總長為多孔標準跨徑的總長,拱式橋為兩岸橋臺內起拱線間的距離,其他形式橋梁為橋面系車道長度。
13.2.3 橋梁的橋面凈空限界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4節(jié)的規(guī)定。
13.2.4 橋下凈空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通航河流的橋下凈空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通航標準的要求。
2 不通航河流的橋下凈空應根據(jù)設計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確定;當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險或有流放木筏、漂浮物通過時,應按當?shù)氐木唧w情況確定。
3 立交、跨線橋橋下凈空應符合被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和鐵路等建筑限界的規(guī)定。
13.2.5 橋梁及其引道的平、縱、橫技術指標應與路線總體布設相協(xié)調,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路線布設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橋上縱坡機動車道不宜大于4.0%,非機動車道不宜大于2.5%;橋頭引道機動車道縱坡不宜大于5.0%。
2 高架橋橋面應設不小于0.3%的縱坡;當條件受到限制,橋面為平坡時,應沿主梁縱向設置排水管,排水管縱坡不應小于0.3%。
3 當橋面縱坡大于3.0%時,橋上可不設排水口,但應在橋頭引道上兩側設置雨水口。
13.3 隧道
13.3.1 隧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隧道設計應處理好與地面建筑、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之間的關系。
2 隧道設計應減少施工階段和運營期間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并應符合同期規(guī)劃的近、遠期城市建設對隧道及行車安全的影響。
3 隧道的埋深、平面和出入口位置應根據(jù)道路總體規(guī)劃、交通疏解與周邊道路服務能力、環(huán)境、地形及可能發(fā)生的變化條件確定。
4 對特長隧道應作防災專項設計。
13.3.2 隧道可按其封閉段長度L分類,并應符合表13.3.2的規(guī)定。
注:封閉段長度系指隧道兩端洞口之間暗埋段的長度。
13.3.3 隧道建筑限界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4節(jié)道路建筑限界的規(guī)定,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單向小于3車道的長及特長隧道,應設置應急車道,其寬度和距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3.6條的規(guī)定,在施工方法受到限制的條件下,可采取其他措施。
2 單向單車道隧道必須設應急車道。
3 處于軟土地層的隧道應滿足長期運營后隧道變形、維修養(yǎng)護對建筑限界影響的要求。
4 隧道內設置的設備系統(tǒng)和管線等設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3.3.4 對長度大于1000m、行駛機動車的隧道,嚴禁在同一孔內設置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對長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當需要設置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時,必須設安全隔離設施。
13.3.5 隧道及其洞口兩端的道路平、縱、橫技術指標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相關條款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隧道洞口內外側在不小于3s設計速度的行程長度范圍內均應保持一致的平縱線形。當條件困難時,應在洞口內外設置線形誘導和光過渡等保證行車安全的措施。
2 洞口外與之相連接的路段應設置距洞口不小于3s設計速度的行程長度,且不應小于50m,宜保持橫斷面過渡的順適。
3 當隧道長度大于100m時,隧道內的道路最大縱坡不宜大于3.0%;當受條件限制時,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論證后最大縱坡可適當加大,但不應大于5.0%。
4 洞口外道路應滿足相應等級道路中視距的要求;當引道設中間分隔帶時應采用停車視距。
5 隧道橫斷面不宜采用對向行車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駛方向分孔的布置。
13.3.6 隧道應根據(jù)地質條件、周邊環(huán)境等,合理確定結構形式和適應于地層特性和環(huán)境要求的施工方法。
13.3.7 隧道防排水設計應保證隧道結構、設備和行車的正常運行和安全,并應防止水土流失和環(huán)境保護。
13.3.8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的技術標準應根據(jù)道路功能、類別、交通量、隧道長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總體設計的要求。
13.3.9 對長度大于500m的隧道,應擬定發(fā)生交通或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
13.3.10 對長度大于1000m的隧道,應設隧道管理用房,管理用房選址應符合規(guī)劃要求,并應有利于對隧道進行維護管理。
13.3.11 隧道必須進行防火設計,其防火要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規(guī)定。
13.3.12 隧道出入口、通風設施等設計應滿足國家有關環(huán)保的要求,應與周邊環(huán)境景觀相協(xié)調。
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
14.1 一般規(guī)定
14.1.1 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的設計應確保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低公害”。各項設施應統(tǒng)籌規(guī)劃、總體設計,并結合城市路網(wǎng)的建設情況等逐步補充、完善。
14.1.2 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設計應與道路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并應與當?shù)爻鞘幸?guī)劃和交通管理部門相協(xié)調和配合。
14.1.3 新建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應與現(xiàn)有設施協(xié)調和匹配,必要時應對現(xiàn)有設施進行調整和完善。
14.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分為A、B、C、D四級,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與適用范圍應符合表14.1.4的規(guī)定。
14.2 交通安全設施
14.2.1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A級時,應配置系統(tǒng)完善的標志、標線、隔離和防護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中間帶必須連續(xù)設置中央分隔護欄和必需的防眩設施。
2 橋梁與高路堤路段必須設置路側護欄。
3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邊路網(wǎng)應連續(xù)設置預告、指路、禁令等標志。
4 分合流路段宜連續(xù)設置反光突起路標。
5 進出口分流三角端應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設施。
14.2.2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B級時,應配置完善的標志、標線、隔離和防護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主干路無中間帶時,應連續(xù)設置中間分隔設施;當無兩側帶時,兩側應連續(xù)設置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設施。
2 當次干路無中間帶時,宜連續(xù)設置中間分隔設施;當無兩側帶時,兩側宜連續(xù)設置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設施。
3 橋梁與高路堤路段必須設置路側護欄。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邊地區(qū)路網(wǎng)應設置指路、禁令等標志。
5 隔離設施的端頭應有明顯的提示。
6 平面交叉口應進行交通渠化、人車隔離和設置交通信號燈;支路接入應有限制措施。
14.2.3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C級時,應配置較完善的標志、標線、隔離和防護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主干路宜連續(xù)設置中間分隔設施。
2 主、次干路無分隔設施的路段必須施畫路面中心線。
3 橋梁與高路堤應設置路側護欄。
4 平面交叉口應進行交通渠化,并應設置交通信號燈;宜設置行人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隔設施。
14.2.4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D級時,應配置較完善的標志、標線;宜設置分隔和防護設施;平面交叉口宜進行交通渠化,并宜設置行人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隔設施。
14.2.5 其他情況下配置的交通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冰、雪、風、沙、墜石、有霧路段等危及運行安全處,應設置警告、禁令標志、視線誘導標、反光突起路標等交通安全設施。
2 對窄路、急彎、陡坡、視線不良、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應設置視線誘導、警告、禁令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3 當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附近的道路,沒有過街設施時,應施畫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必要時應設置交通信號燈。
4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設置警示燈、警告和禁令標志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對無人值守的鐵路道口,應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設置警告和禁令標志。
5 道路上跨鐵路時,應按鐵路的要求設置相應防護設施。
6 快速路、主干路兩側的交通噪聲超過國家現(xiàn)行標準《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guī)定時,應有消減噪聲措施。
14.2.6 道路兩側和隔離帶上的綠化、廣告牌、管線等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
14.3 交通管理設施
14.3.1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A級時,應配置完善的信息采集、交通異常自動判斷、交通監(jiān)視、誘導、主線及匝道控制、信息處理及發(fā)布等設施。
14.3.2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B級時,宜配置基本的信息采集、交通監(jiān)視、簡易信息處理及發(fā)布等監(jiān)控設施。平面交叉口信號燈形成路網(wǎng)的區(qū)域,可采用線控和區(qū)域控制。
14.3.3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C級時,在交通繁雜路段、交叉口應設置交通監(jiān)視裝置和信號控制設施。
14.3.4 當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為D級時,可視交通狀況設置信號燈等設施。
14.4 配套管網(wǎng)
14.4.1 交通信號機、視頻監(jiān)視器、交通信息誘導裝置以及交通信息檢測器等電器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措施。
14.4.2 交通信號及監(jiān)控設施的供電線路宜就近采用公用變壓器。
14.4.3 對設置交通監(jiān)控和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和人行橫道路段,應預埋相應的過街管道。
14.4.4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交通監(jiān)控設施管線應預留交通監(jiān)控專用管孔。在次干路上宜預留交通監(jiān)控專用管孔。
15 管線、排水和照明
15.1 一般規(guī)定
15.1.1 道路工程設計應滿足各類管線工程的要求,管線工程與道路工程應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
15.1.2 排水工程設計應與區(qū)域排水系統(tǒng)相協(xié)調,并應滿足城市防洪要求。
15.1.3 道路應有安全、高效、美觀的照明設施。
15.2 管 線
15.2.1 新建道路應按規(guī)劃位置敷設所需管線,且宜埋地敷設。
15.2.2 管線工程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管線類別、管線走向、規(guī)模容量、預留接口和敷設方式應滿足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管線工程專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并為遠期發(fā)展適當留有余地。
2 應統(tǒng)籌安排各類管線,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處理管線交叉,滿足相關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3 地上桿線宜設置在道路設施帶內。架空管線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離地面高度應符合相關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地下管線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應超出道路紅線范圍。
4 地下管線宜優(yōu)先考慮布置在非車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車行道下縱向敷設。當其他等級道路車行道下敷設管線時,井蓋不應影響行車安全性和舒適性,且宜布置在車輛輪跡范圍之外。人行道上井蓋等地面設施不應影響行人通行。
15.2.3 各類管線應按規(guī)劃要求預埋過街管道,過街管道規(guī)模宜適當并留有發(fā)展余地。重要交叉口宜設置過街共用管溝。在建成后的快速路、主干路下實施過街管道時,宜采用非開挖施工技術。
15.2.4 當管線不便于分別直埋敷設且條件許可時,可建設綜合管溝。綜合管溝應符合各類管線的專業(yè)技術要求和消防、環(huán)保、景觀、交通等方面的要求,且便于管理維護。
15.2.5 各種地下管線的埋設深度、結構強度和溝槽回填土的壓實度應滿足道路施工荷載與路面行車荷載的要求。
15.2.6 對道路范圍內輸送流體的管渠系統(tǒng),應采取防止?jié)B漏措施。對輸送腐蝕性流體的管渠系統(tǒng)還應采取耐腐蝕措施。
15.2.7 當管線跨越橋梁或穿過隧道敷設時,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5.3 排水
15.3.1 城市道路排水設計應根據(jù)區(qū)域排水規(guī)劃、道路設計和沿線地形環(huán)境條件,綜合考慮道路排水方式。城市建成區(qū)內道路排水應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圍道路可采用邊溝排水。在滿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應達到相關規(guī)劃提出的低影響開發(fā)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15.3.2 道路的地面水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迅速排除。
15.3.3 當?shù)缆返牡叵滤赡軐Φ缆吩斐刹涣加绊憰r,應采取適當?shù)呐懦蜃韪舸胧?。道路結構層內可根據(jù)需要采取適當?shù)呐潘蚋羲胧?/p>
15.3.4 城市道路排水設計重現(xiàn)期、徑流系數(shù)等設計參數(shù)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4中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5.3.5 道路雨水口的形式、設置間距和泄水能力應滿足道路排水要求。雨水口的布置方式應確保有效收集雨水,雨水不應流入路口范圍,不應橫向流過車行道,不應由路面流入橋面或隧道。一般路段應按適當間距設置雨水口,路面低洼點應設置雨水口,易積水地段的雨水口宜適當加大泄水能力。
15.3.6 邊坡底部應設置邊溝等排水設施,路塹邊坡頂部必要時應設置截水溝。
15.3.7 隧道內當需將結構滲漏水、地面沖洗廢水和消防廢水等排至洞外時,應設置排水設施;當洞外水可能進入隧道內時,洞口上方應設置截水、排水設施。
15.3.8 排水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4的規(guī)定。
15.4 照明
15.4.1 道路照明應采用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節(jié)能環(huán)保、維修方便的設施。
15.4.2 道路照明應滿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勻度和眩光限制指標的要求。此外,道路照明設施還應有良好的誘導性。
15.4.3 曲線路段、平面交叉、立體交叉、鐵路道口、廣場、停車場、橋梁、坡道等特殊地點應比平直路段連續(xù)照明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嚴、誘導性好。
15.4.4 道路照明布燈方式應根據(jù)道路橫斷面形式、寬度、照明要求等進行布置;對有特殊要求的機場、航道、鐵路、天文臺等附近區(qū)域,道路照明還應滿足相關專業(yè)的要求。
15.4.5 道路照明應根據(jù)所在地區(qū)的地理位置和季節(jié)變化合理確定開關燈時間,并應根據(jù)天空亮度變化進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時控相結合的智能控制方式,有條件時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統(tǒng)。
15.4.6 照明光源應選擇高光效、長壽命、節(jié)能及環(huán)保的產品。
15.4.7 道路照明設施應滿足白天的路容景觀要求;燈桿燈具的色彩和造型應與道路景觀相協(xié)調。
15.4.8 除居住區(qū)和少數(shù)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深夜宜有降低路面亮度(照度)的節(jié)能措施。
15.4.9 道路照明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 45的規(guī)定。
16 綠化和景觀
16.1 一般規(guī)定
16.1.1 綠化和景觀設計應符合交通安全、環(huán)境保護、城市美化等要求,量力而行,并應與沿線城市風貌協(xié)調一致。
16.1.2 綠化和景觀設施不得進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進入交叉口視距三角形,不得干擾標志標線、遮擋信號燈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礙于交通安全和暢通。
16.1.3 綠化和景觀設計應處理好與道路照明、交通設施、地上桿線、地下管線的關系。
16.1.4 道路設計時,宜保留有價值的原有樹木,對古樹名木應予以保護。
16.2 綠化
16.2.1 綠化設計應包括路側帶、中間分隔帶、兩側分隔帶、立體交叉、平面交叉、廣場、停車場以及道路用地范圍內邊角空地等處的綠化。綠化應根據(jù)城市性質、道路功能、自然條件、城市環(huán)境等,合理地進行設計。
16.2.2 道路綠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道路綠化設計應選擇種植位置、種植形式、種植規(guī)模,采用適當?shù)臉浞N、草皮、花卉。綠化布置應將喬木、灌木與花卉相結合,層次鮮明。
2 道路綠化應選擇能適應當?shù)刈匀粭l件和城市復雜環(huán)境的地方性樹種,應避免不適合植物生長的異地移植。設置雨水調蓄設施的道路綠化用地內植物宜根據(jù)水分條件、徑流雨水水質等進行選擇,宜選擇耐淹、耐污等能力較強的植物。
3 對寬度小于1.5m分隔帶,不宜種植喬木。對快速路的中間分隔帶上,不宜種植喬木。
4 主、次干路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綠地不應布置成開放式綠地。
5 被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應滿足停車視距要求。
16.2.3 廣場綠化應根據(jù)廣場性質、規(guī)模及功能進行設計。結合交通導流設施,可采用封閉式種植。對休憩綠地,可采用開敞式種植,并可相應布置建筑小品、座椅、水池和林蔭小路等。
16.2.4 停車場綠化應有利于汽車集散、人車分隔、保證安全、不影響夜間照明,并應改善環(huán)境,為車輛遮陽。
16.2.5 綠化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綠化規(guī)劃與設計規(guī)范》CJJ 75的規(guī)定。
16.3 景觀
16.3.1 景觀設計應包括道路景觀、橋梁景觀、隧道景觀、立交景觀、道路配套設施以及道路紅線范圍內和道路風貌、環(huán)境密切相關的設施景觀。
16.3.2 道路景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快速路及標志性道路應反映城市形象。景觀設施尺度宜大氣、簡潔明快,綠化配置強調統(tǒng)一,道路范圍視線開闊。應以車行者視覺感受為主。
2 立交選型應兼顧城市景觀要求,立交范圍的景觀設計應突出識別性,體現(xiàn)城市特點。
3 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的輔路應反映區(qū)域特色。景觀設施宜簡化、尺度適中、道路范圍視線良好,車行和步行者視覺感受兼顧。
4 次干路應反映街道特色和商業(yè)文化氛圍。景觀設施宜多樣化,綠化配置多層次且不強調統(tǒng)一。尺度應以行人視覺感受為主,兼顧車行者視覺感受。
5 支路應反映社區(qū)生活場景、街道的生活氛圍。景觀設施小品宜生活化,綠化配置宜生動活潑,多樣化,應以自然種植方式為主。
6 濱水道路應以親水性和休閑服務為主,有條件時,在道路和水岸之間宜布置綠地,保護河岸原始的景觀。
7 風景區(qū)道路應避免大量挖填,應保護天然植被,景觀設計應以借景為主,宜將道路和自然風景融為整體。
8 步行街應以宜人尺度設置各種景觀要素。景觀設施應以休閑、舒適為主,綠化配置應多樣化,鋪砌宜選用地方材料。
9 道路范圍內的各種設施應符合整體景觀的要求,宜進行一體化設計,集約化布置。
10 公交站臺應提供宜人的候車環(huán)境,宜強調識別性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16.3.3 橋梁景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跨江河的大橋應結合自然環(huán)境和城市空間進行設計,宜展示橋梁的結構之美,注重其與整體環(huán)境和諧。
2 跨線橋梁應結合道路景觀和街道建筑景觀進行設計,應體現(xiàn)輕巧、空透。注重其細部設計。涂裝色彩應與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3 人行天橋應體現(xiàn)結構輕盈,造型美觀。
4 橋頭廣場、公共雕塑、橋名牌、欄桿、燈具和鋪裝等橋梁附屬設施,宜統(tǒng)一設計。
16.3.4 隧道景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洞門設計應突出標志性,便于記憶,并應與周邊景觀和諧統(tǒng)一。
2 洞身內部應考慮車行者視覺感受,裝飾應自然簡潔。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同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室外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4
2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
3 《鐵路線路設計規(guī)范》GB 50090
4 《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 3096
5 《城市橋梁設計規(guī)范》CJJ 11
6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 45
7 《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guī)范》CJJ 69
8 《城市道路綠化規(guī)劃與設計規(guī)范》CJJ 75
9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guī)程》CJJ/T 135
10 《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CJJ 136
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guī)程》CJJ 152
12 《透水磚路面技術規(guī)程》CJJ/T 188
13 《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guī)程》CJJ/T 190
1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JGJ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