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編號:遼政辦發(fā)[2018]6號 政策狀態(tài):現(xiàn)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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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遼寧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17]114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省河長制辦公室會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yè)廳、省海洋漁業(yè)廳、省畜牧局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別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長制“四個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意見》確定的6項主要任務、《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17]30號)確定的50項部門職責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護任務。
第五條 考核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己说梅?0分以上為優(yōu)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數(shù),以下不包含本數(shù))
第六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結合年度重點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細化考核指標、考核標準、部門賦分權重及有關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報省總河長會議審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印發(fā)。
第七條 考核程序:
?。ㄒ唬┳圆樵u分。各市按照本辦法和考核方案,對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報省各牽頭部門,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
(二)部門評審。省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組成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方案,結合日常監(jiān)督檢查及重點抽查、現(xiàn)場檢查情況,對各市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確定考核得分,形成書面意見送省河長制辦公室。
?。ㄈ┚C合評價。省河長制辦公室匯總計算各市綜合得分,形成綜合考核報告,報省總河長會議審定。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總河長會議審定后,轉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市主要負責人及其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jù),并納入省政府對各市的績效考核體系。
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的市,有關部門要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優(yōu)先予以考慮??己私Y果不合格的市,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總河長、省副總河長或省河長約談市主要負責人及總河長。
第九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根據(jù)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全面推行實施河長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責任人員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追責。
第十一條 各市應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qū)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