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視角解讀熱點事件
工程招投標領域13 年 “倒查” 整頓,是《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則》落地實施的配套治理舉措,也是對行業(yè)長期積弊的系統性清理。
【背景事件】今年以來,全國各省區(qū)市相繼發(fā)布工程招投標項目整頓公告,開啟了跨度長達13 年(2012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1 月)的行業(yè) “倒查” 行動,面向社會廣泛征集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guī)問題線索。此次大規(guī)模集中整頓,并非偶然的行業(yè)治理舉措,而是基于招標投標領域長期存在的市場壁壘、權力尋租、競爭失序等沉疴頑疾,結合《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則》等新規(guī)落地實施的系統性治理工程。(來源于網絡已經公開新聞)
從法律層面,解析招投標領域行業(yè)重點違法形態(tài),以及刑事罪名的適用邊界
【以法為劍】文章專注于普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一、國家集中整頓招投標領域的法律依據與現實根源
1、此次全國范圍內 13 年跨度的集中整頓,其源于:
1)法律層面:行政權力對市場競爭的非法干預,與《審查規(guī)則》中“尊重招標人自主權” 的核心要義相悖,形成了法律原則與實踐操作的矛盾。
《招標投標法》明確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原則,以及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部門限制,因實踐中大量地方政策存在隱性壁壘。公平競爭原則長期被架空,公平競爭法律原則被行政政策變相突破。
2)行業(yè)積弊引發(fā)市場秩序層面競爭失序
13 年的時間跨度,恰好覆蓋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高速發(fā)展的周期,期間招投標領域滋生了諸多頑固性違法形態(tài):圍標串標成行業(yè) “潛規(guī)則”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利益捆綁;保證金管理亂象叢生等等。這些亂象不僅違反《招標投標法》《審查規(guī)則》的規(guī)定,更導致市場資源錯配、競爭失序。
3)國有資產安全與公共利益的考量
串標圍標會導致中標價格虛高,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流失;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會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威脅公眾安全。從保障的角度,必須通過集中整頓實現源頭治理。
2、《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則》的法律要義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則》(2024年第16號令),是國家發(fā)改委等八部門聯合出臺的專項規(guī)制文件,源于《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招投標領域行政監(jiān)管與市場競爭邊界關于公平競爭的原則性規(guī)定。
《審查規(guī)則》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權,明確政策制定機關,需對擬出臺的招投標領域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通過內部審查機制,約束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秾彶橐?guī)則》劃定了政策措施的“禁止性紅線”。
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重點違法形式的法律分析
(一)重點違法形式的類型化梳理與行為特征
結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此次整頓重點,工程招投標領域的違法形式可分為行政干預類、市場主體串通類、資格與程序舞弊類三大類型:
1、行政干預違法
此類違法的主體為行政機關或公共事務管理組織,核心特征是通過政策措施或具體行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具體包括:
指定交易主體: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招標人使用特定電子交易系統、認證服務;
設置地域壁壘:要求投標人提供本地業(yè)績、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對本地企業(yè)設置差異化加分;
干預定標權限:將招標人定標權交由第三方行使,或規(guī)定以抽簽、搖號方式確定中標人,剝奪了招標人的定標自主權。
2、市場主體串通違法
此類違法是招投標領域最典型的形態(tài),主體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核心特征是通過合意破壞競爭秩序,具體分為兩類:
投標人之間串通:表現為投標人協商投標報價、約定中標人、串通投標等;
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表現為招標人提前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標人調整報價,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 資格條件等?!靶问胶弦?guī)、實質操控”幫助特定企業(yè)中標 。
3、資格與程序舞弊違法
此類違法的核心是通過偽造材料、規(guī)避程序等方式突破招投標法定要求,具體包括:
資格資質造假:投標人偽造企業(yè)資質證書、項目業(yè)績、人員職稱等材料,騙取投標資格;
規(guī)避法定招標:招標人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通過“先施工后招標”“虛假 PPP 項目” 等方式規(guī)避招標,違反“不得規(guī)避招標” 的強制性規(guī)定;
評標程序違法: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招標文件標準評審,或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財物,評審結果與投標文件實際質量明顯不符。
三、招標投標領域的刑事罪名
(一)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
工程招投標領域的刑事犯罪,多集中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貪污賄賂兩大類別,核心罪名包括以下五類:
串通投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專項罪名,是招投標領域最典型的刑事犯罪,適用于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受賄罪與行賄罪: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投標環(huán)節(jié)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或投標人為謀取中標向公職人員行賄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適用于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在招投標中超越職權、違規(guī)操作,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適用于投標人偽造資質證書、業(yè)績證明等材料騙取投標資格的行為。
貪污罪: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投標中侵吞、竊取國有資金的行為。
(二)串通投標罪的入罪法律分析
作為招投標領域的核心罪名,串通投標罪的入罪認定需嚴格把握核心要素:
1、主體要件:廣義的招投標參與主體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將串通投標罪主體限定為“投標人” 和 “招標人”。但司法實踐中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納入廣義招標人范疇,認定其為適格犯罪主體。結合《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遵守招標人規(guī)定” 的條款,因代理機構的行為實質是代行招標人職權,其串通行為同樣會破壞招投標競爭秩序。
2、客觀要件:兩類串通行為的界定
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具體表現為協商投標報價、約定中標人、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等,其核心是通過合意消除競爭;
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具體包括開標前泄露投標文件信息、透露標底和評標專家名單、明示投標人調整報價、為特定投標人提供便利等,直接架空了招標的競爭性,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
3、入罪的量化與情節(jié)標準
串通投標罪為“情節(jié)犯”,需達到 “情節(jié)嚴重” 方可入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六十八條明確了六項立案標準,可分為量化標準與質化標準兩類:
量化標準:包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 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20 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 400 萬元以上,此類標準以明確的數額劃定入罪門檻;
情節(jié)標準:包括采取威脅、欺騙或賄賂等非法手段,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此類標準針對行為的惡劣程度,即使未達到數額標準,仍可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常與行賄、受賄犯罪交織,向招標人行賄以換取串通機會,此時行為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需數罪并罰。
本文來源:作者:王洪??????【以法為劍】 云南恒志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