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政辦字[2018]187號
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嚴格控制超概算問題,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省級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由省發(fā)展改革部門以及具有審批權限的省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其概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概算編制與核定
第三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編制初步設計(概算)的依據。初步設計方案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
第四條 項目概算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或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編制。概算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等。價差預備費按國家公布的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分行業(yè)確定。由政府專職機構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管理費用從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五條 項目概算由項目審批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評審后核定并批復。除項目建設期間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投資概算(靜態(tài)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靜態(tài)投資)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技術方案等發(fā)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增加投資申請或重新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其中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報省政府同意)后,出具增加投資的函或者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公開的項目概算批復文件,項目審批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七條 經核定或批準的項目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未經批復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等參建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批復的概算以內。
第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概算核定和監(jiān)督責任,制止和糾正違規(guī)超概算行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項目概算調整。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監(jiān)管責任,按照核定的內容和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jié)點應開展概算控制檢查,不得擅自增加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制止和糾正違規(guī)超概算行為。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其主管部門監(jiān)管下對概算管理負主體責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單位應視項目工期情況按季度或每半年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zhí)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預算編制及執(zhí)行是否符合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要求,招標結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內容、規(guī)模和標準執(zhí)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十一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嚴格執(zhí)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設計規(guī)范和概算編制的有關規(guī)定開展業(yè)務,做好概算控制。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不得留有超概算隱患。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項目實行分類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要求。
第十三條 監(jiān)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jiān)督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咨詢機構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確保達到相應的編制深度要求;評估單位等其他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開展工程全過程跟蹤稽核,對概算投資進行動態(tài)管理,嚴格控制現場變更,并對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jié)點開展概算控制稽核,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guī)超概算行為。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及時開展工程結算工作并委托結算復審。
第四章 概算調整
第十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應當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或概算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須在實施前向原審批部門報批;未按有關程序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ㄒ唬┮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身椖拷ㄔO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在實施前提出申請;
(二)因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文物狀況等與初步設計階段勘察結果有重大出入的,在實施前提出申請;
?。ㄈ┮驀液褪」こ淘O計規(guī)范、取費標準等政策變化或者價格變化對概算影響較大的,在實施前提出申請;
?。ㄋ模┮蛞?guī)劃調整和國家政策變化,項目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發(fā)生變化,原建設方案需作設計變更的,在開工前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和批復文件;
?。ǘ┯删邆湎鄳Y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ㄈ┡c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ㄋ模┦┕D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
?。ㄎ澹└潘阏{增部分資金來源的意見;
?。┓采婕霸黾禹椖坑玫氐模瑧峤豁椖窟x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和用地預審意見(自然資源部門明確可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ㄆ撸┌匆?guī)定調整概算所需的政府批準同意的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于使用預備費可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預備費原則上用于因項目建設期材料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預備費的,應征得概算批復部門同意。對于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委托評審后核定調整。由于材料價格、人工費用等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二十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九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須同時界定違規(guī)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后,項目審批部門委托評審核定調整概算。
第二十一條 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重大項目,項目審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列入審計計劃,對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報省政府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未按規(guī)定程序核定或調整概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因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jiān)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應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項目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依照職責權限對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者依法依規(guī)予以紀律處分,兩年內暫停申報該單位其他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五條 因設計單位未按照經批復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錯誤、失誤、漏項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項目審批部門商請有關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黑名單”,項目審批部門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工作,并視情況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 因代建方、工程咨詢單位、評估單位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項目審批部門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xù)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概算管理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